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07 | 生成日期: | 2023-07-11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3〕59号 | 关键字: | 信息,公开,政府,工作,情况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等4个制度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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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试行)》、《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靖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三审三校”制度(试行)》、《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4个制度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靖远县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可靠、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级各单位应明确单位主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部门领导成员简历、分工、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款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六)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乡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医疗卫生等有关情况; (六)抢险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应急信息发布,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工作开展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县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县政府网站(网址:http://61.178.146.163:8084/zfxxgk/zfxxgkzn /index.html)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县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 县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县政府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不属于县政府掌握的政府信息,县政府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县政府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县政府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县政府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县政府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行政救济渠道。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政府信息;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做到让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情况,规范性文件发布、废止数量及现行有效数量,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立情况、政务公开专区开设情况等。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督促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试行期间,国家、省和市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政府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属性包括三种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要求,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政治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公文呈批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县政府各部门代县政府草拟的公文、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公文,由主办牵头部门协调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保密部门确定。 (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并做好备案登记。 第七条 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按照文件审签权限,由相关领导审核。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退回,重新办理。 第八条 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标准清楚此文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 第九条 坚持“谁制作、谁发布”的原则,公文正式印发后,由办理部门负责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合法合理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一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它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以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负责定期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结果。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将对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三审三校” 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发布流程,推进网上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政务信息及政务公开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做好信息发布及政务公开工作,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践行“两个维护”,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紧紧围绕党中央及省、市、县中心工作,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包括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及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均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制度。信息发布及政务公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互联网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 做好信息发布及政务公开工作,要按照“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出现错字、别字、漏字、多字或者不规范的词语,严禁错误使用标点符号,严禁语法错误、语句不通、表意不清,特别是政治名词必须使用正确。 第五条 信息发布及政务公开要严格实行“三审三校”制度。 (一)严格履行“三审”制度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务公开内部“三审三校”制度,收集整理“三审三校”审批表,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存档备查。在内容编辑环节应严格履行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审核标准为:政治立场鲜明,主题积极向上;内容真实,时效性强,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表述准确,逻辑严密,语言流畅。“三审”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同一个人担任。 1.初审环节。由拟稿股室负责人负责稿件初审,初审人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进行审查,对选题、内容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稿件导向关、内容关、文字关,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2.复审环节。由分管领导对稿件进行复审,复审环节应包括保密审核。复审人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体评价。复审过程中对稿件所涉及的思想政治倾向、意识形态、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宗教领域等方面存在疑问或异议的,对接相关部门进一步开展专项审核;对稿件涉及统计数据发布等方面内容,由涉及数据的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对稿件涉及法律法规、执法监督等方面内容,由司法及相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3.终审环节。由主要领导负责稿件终审,根据初审、复审意见,对稿件的内容、导向、社会效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审核。 (二)认真执行“三校”制度 校对人员负责文字技术整理、各校次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及发布或出版前的稿件通读,对校对质量负责。校对标准为:用语规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版面美观;认真严谨,差错率低。重要信息发布、出版物印刷应相应增加校次,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校对准确无误 1.一校环节。对稿件进行通读校对,主要检查稿件格式、内容安排、参考文献著录、文字等是否符合信息发布或出版要求,语言表述是否清晰明确,编校人员及时修改更正。 2.二校环节。对一校后的稿件进行通读校对,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排版规范,检查段落安排、图表格式、公式排版等是否符合信息发布或出版要求。 3.三校环节。对二校后的稿件进行复查校对,主要检查在一校、二校中可能遗漏的问题,包括稿件格式、内容安排、发布(出版)规范、参考文献著录、语言表述、文字差错、段落安排等。 第六条 做好信息发布及政务公开工作,要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变信息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信息安全标准,对涉及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领域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对接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等有关单位。对不按保密规定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合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执行“三审三校”制度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列入县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 原则要求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它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保密工作部门要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九条 乡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由具体产生或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单位提出并负责初审公开信息,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负责签发,由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保密教育,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各机关、各部门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各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各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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