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6-199342 | 生成日期: | 2026-07-20 |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6〕34号 | 关键字: | 评审,项目,财政,投资,部门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 时 效: | 有效 | ||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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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7-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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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靖远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 靖远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0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支出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财政投资评审既要压减支出、节约资金,确保财政支出科学合理,也要保障投资项目安全、规范、质量可靠,切实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评审原则。财政投资评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投资项目相关内容、指标和数据。 (二)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科学节约原则。在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有关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要求,科学分析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是县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预算评审中心(以下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评审中心可以开展直接评审,也可以组织聘请专家或者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评审经费由县财政部门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范围、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含BOT和PPP项目)、债券项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融资的公益性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财政投资项目或专项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实行限额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门不予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财政不定期抽检项目资料,发现违规问题依规追责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规定和办法标准等;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资金安排计划、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资评审申请。 (二)评审受理。财政部门进行委托受理登记,按时间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评审,明确项目评审具体负责人,符合评审要求的,按报送时间签收并登记。 (三)实施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收到符合评审要求的资料后,应及时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组织必要的核对,并出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审增(减)原因分析、重要事项说明、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四)批复评审。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县财政局的批复(批转)及处理决定及时执行和整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评审项目应充分考虑项目招标及验收时限要求,留足必要的评审时间,多项工程可分期报送。 一般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项目,应在计划发布招标公告20个工作日前报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评审申请,最终发布的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评审报告中的最终审定价。 项目结算评审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1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算评审报告可以作为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结算债权债务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送审下列资料: (一)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送审资料: 1.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上报的委托评审函; 2.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和明细表; 3.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电子文档,须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并盖章; 4.工程施工图、施工图纸审查批准(备案)文件,报审前须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签字并盖章; 5.评审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与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审核有关的文件资料; 6.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 7.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项目单位委托其他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评审资料,由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报送。 (二)项目竣工结算评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上报的委托评审函; 2.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工程变更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工程签证资料等; 4.竣工图; 5.工程结算书(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签字并盖章,并加盖委托编制单位资质章)。 报送评审资料时应填写送审资料清单,零散资料应编辑资料目录并装订成册,同时作出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 送审资料需提供原件,如只能提供复印件的须交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审核资料应一次性提交,中途不得更换或添加。 第十五条 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下列情形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评审: (一)未编制详实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存在不确定性,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二)未按要求编制或委托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或者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替招标控制价(或预算)的项目; (三)未按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招投标程序,自行确定施工单位或已开工实施,属补办招标手续的项目; (四)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未经评审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或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已由县评审中心评审,但建设单位招标时发布的控制价超过评审价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五)隐蔽工程验收等项目资料不完整,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存在伪造或提供虚假项目资料的; (六)项目完工后,因各种原因,项目现场遭到破坏或掩盖,或因后续项目施工,无法对原有项目工程量进行勘察核对的; (七)项目未全部实施完成,将未实施的工程量计入项目结算的单项工程。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招标的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以经确认的投资评审结论作为项目招标的最高控制价。对应评审而未进行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可暂停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服务中心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力承担评审业务时,财政部门应选用通过公开招标的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处理;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安排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七)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八)根据评审报告确认项目投资额,会同有关部门相应调整项目投资计划,核减(增)项目预算投资; (九)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实施(委托)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明确对接联系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二)按照评审服务中心项目评审资料报送的规定收集、整理、编制项目评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中心,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资料不全或缺失影响评审正常进行的,负责及时补充完善; (四)参与项目评审会商,牵头组织并督促项目参与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五)对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评审中心项目评审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单独指派到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果的核对和沟通。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二)编制进度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项目评审资料管理,不得从财政评审部门以外的单位获取项目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项目评审资料; (四)接受和配合评审中心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 (五)与相关参建实施单位充分沟通,反复核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书面征询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意见; (六)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移交和归档工作; (七)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八)外聘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评审过程及质量实行监督,对项目进行复查复核。财政投资评审人员对所评审项目终身负责。若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在评审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委托评审费用,情节严重的,不予支付委托评审费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重新评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制约机制。对重大和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的评审结论,实行集中研究,由财政部门聘请由不同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专家把关。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人员应分技术种类设置,在人员选择上尽量多吸收在本地和行业具有国家注册资质的专业人员参与,并要求在本地区、行业和技术上有一定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其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漏所知悉的评审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责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域内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建设单位在报审工程结算时,要对申报情况加注审核意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由县预算评审中心初审,对报价明显偏高、虚增项目、乱套定额的项目退回建设单位重新报审,防止项目报审金额严重偏离实际,增加评审费用。工程决(结)算审核值超过建设单位送审值一定比例的,财政部门可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内部审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定事项,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另有规定或变化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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