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6-199336 | 生成日期: | 2026-07-20 |
| 文 号: | 关键字: | 评审,财政,项目,建设,资金 |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 | 发布机构: |
| 关于《靖远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7-20 09:00
浏览次数:
|
|
|
|
|
|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靖远县财政投资评审办法》(靖政办发〔2026〕34 号),该文件经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7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为全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办法明确,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重要职能,由县财政局主管,县预算评审中心具体实施,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评审,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禁评审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确立依法评审、公平公正、科学节约三项原则,固化“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决算”核心工作程序,筑牢项目资金管控关口。 评审实行限额管理,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开展财政评审,5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财政开展不定期抽检。评审覆盖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债券、县属国企公益性项目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重点审核项目概预算、结算、建设程序、招投标合同、资金使用、设计变更、项目效益等十二方面内容。 办法细化完整评审流程,从建设单位提交评审申请、财政受理、组织现场及资料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到财政部门批复执行闭环管理。明确招标控制价项目需在发布招标公告 20 个工作日前报审,竣工结算应在竣工验收 1 个月内申请,同时列明不予受理评审的七种情形,对送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作出硬性要求。 文件厘清财政部门、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及外聘专家四方权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度制定、任务下达、监督复核;评审机构对报告质量负责,严禁违规转委托;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对报送资料真实性负责;中介机构、专家要恪守独立公正原则。 强化监督问责,实行评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评审报告质量不合格的扣减或不予支付评审费用;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结论严重失实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县财政评审;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建立重大争议项目专家委员会集体研判机制,严控工程造价咨询成本,避免虚增报审金额抬高评审费用。 该办法通过制度闭环强化政府投资全流程管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既压减不合理支出,又保障项目建设质量,推动财政投资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靖远县财政局 2026年7月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