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5105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5〕26号 | 关键字: | 调解,人民,补贴,纠纷,调解员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1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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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20〕47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案补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全县依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采取“一案一补”的方式给予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 在职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等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重大疑难复杂纠纷需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专家参与调解的,经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后,可以列为“个案补贴”对象。 司法调解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列入“个案补贴”范围。 第三条 村(社区)组干部(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兼任的除外)兼任人民调解员的,可以领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补”和“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类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认定及补贴标准 第五条根据矛盾纠纷复杂程度、涉及人数或金额、调解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分为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特大疑难矛盾纠纷四类。 第六条 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事故、劳动、赔偿等民间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矛盾纠纷。 简易矛盾纠纷争议金额1万元以下,调解成功后达成口头协议,填写《人民调解协议“四联单”》的,每件补贴40元。 简易矛盾纠纷争议金额1万以上10万元以下,调解成功后需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卷宗并协调履行协议的,每件补贴100元。 第七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房屋、宅基地、道路交通、劳动、赔偿、医患等争议较大、金额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需要实地调查取证或多次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矛盾纠纷。 一般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的,每件补贴200元。 第八条 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是指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咨询专家意见,或要求专家参与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复杂矛盾纠纷: (一)涉及人员死亡的; (二)纠纷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一般指一年以上),并经反复多次调解的; (三)涉案人数10人以上,且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四)涉及“三失一偏”、扬言报复社会等人员,多次调解未果,需心理咨询师等专家介入调解的; (五)经所在调解组织会同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的,每件补贴300元。 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的,按该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九条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是指纠纷特别复杂、调解难度特别大、长期未有效解决或涉及人员多、争议金额较大的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 (一)多次上市赴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 (二)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 (三)社会影响大且涉及50人以上、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县级以上领导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 (五)经所在调解组织会同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 特大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并按规定制作人民调解案卷的,由调解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协商确定给予一定的个案补贴。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条 鼓励人民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成功并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督促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每件再补贴50元。 第十一条对各类民事纠纷的类型、定性有争议的,由所在调解组织和县司法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发放补贴的案件应当全部录入甘肃省人民调解信息管理系统,未录入平台的调解案件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个案补贴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纠纷调解后在5个工作日内,调解组织将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或“四联单”整理汇总,送交调解组织所在地司法所初审,司法所初审合格后填写《靖远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审批表(卷宗/四联单)》,申领补贴时填报《靖远县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汇总表》,由所在司法所汇总上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对上报的案卷、审批表和汇总表按照补贴原则、类别、标准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将专项资金直接打入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个案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列为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专项经费。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乡镇、村组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通过辖区司法所初审后,报县司法局审核。县人民调解中心调解的案件直接报县司法局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乡镇司法所要建立回访、评查机制,在审核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时,应严格把关。人民调解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追回所发“个案补贴”;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涉嫌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一)弄虚作假、编造卷宗、冒领补贴的; (二)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三)当事人举报,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四)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靖远县财政局 靖远县司法局关于靖远县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靖司发〔2021〕122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司法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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