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5-185107 | 生成日期: | 2025-07-17 |
文 号: | 关键字: | 人民,调解,纠纷,补贴,矛盾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靖远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17 15:23
浏览次数:
|
|
|
|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白政发〔2020〕47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5章22条,包括总则、人民调解案件认定及补贴标准、发放程序、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本办法所称“个案补贴”,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全县依法设立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采取“一案一补”的方式给予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 简易矛盾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矛盾纠纷,金额1万元以下,调解成功后每件补贴40元;1万以上10万元以下,调解成功后每件补贴100元。一般矛盾纠纷,争议较大、金额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调解成功后每件补贴200元。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涉及人员死亡的、周期性长的、涉案人数10人以上,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三失一偏”、扬言报复社会等人员,调节成功后每件补贴300元。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涉及多次上市赴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历史积案和信访积案、社会影响大且涉及50人以上、争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县级以上领导交办的疑难矛盾纠纷、经所在调解组织会同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其他纠纷等,调节成功后每件再补贴50元。经费保障方面:县财政局将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个案补贴”纳入县财政预算,列为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专项经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