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12 | 生成日期: | 2023-07-11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3〕60号 | 关键字: | 公开,工作,信息,政务,单位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4个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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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靖远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试行)》4个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具体被考核单位名单。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围绕各单位组织领导、机制建设、主动公开、日常管理、专区建设、政府网站维护、政务新媒体运维、政务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总体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机制完善、执行到位、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具体、准确、及时;公开方式实用、多样、有效,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平台建设规范,保障有力;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社会满意度高。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包括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按照《条例》要求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方案、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机制建设。包括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发布三审制度、政务信息上报制度、信息公开查询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建立公文公开属性审核及动态调整、发布管理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建立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完善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相关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包括按要求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文属性源头认定管理规范,主动公开文件公开及时;根据《条例》规定,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能够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介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策解读。包括解读材料与文件做到“四同步”(同步起草、同步审核、同步解读、同步发布),多样化解读占政策解读总量达到70%以上。 (五)回应关切。包括落实回应主体责任,健全回应机制,回应社会关切、回应网民留言等,不得引发负面舆情。 (六)公众参与。包括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明确公众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包括内部工作机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流程完善,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答复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有理有据、答复规范,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等;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办理等情况。 (八)平台建设。包括严格执行栏目维护、发布单位主体责任及“三审制”责任,发布流程规范,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维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 (九)监督保障。包括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咨询及时妥当等情况。 (十)国家及省、市、县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落实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综合计分办法。按照权重赋分制原则,采用年度专项业务工作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方法进行,按照满分100 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其中:年度专项业务工作权重90分,日常工作权重10分。由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确定当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考核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确定考核指标; (三)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印证材料; (五)考核小组采取实地检查、读网检查、查阅资料、电话复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并本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六)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相关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其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社会评议的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规范;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是否依法依规和高效便民,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评议结果。 第三章 社会评议的方式及结果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网络评议。在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九条 社会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中发现有问题的,被评议单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上报整改结果。应当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对社会评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洪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组织领导不力,没有及时准确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决策部署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五)未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错误公开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的; (七)对重大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或对重大政务舆情监测、收集、处置、回应不力,甚至错误解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不回复、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者对考核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一)没有执行“三审制”,出现政治性表述错误及其它错误影响较大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实施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政务处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合并适用。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的; (二)及时改正错误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社会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发生或者扩大的; (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一年内出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申诉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靖远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我县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范围是: (一)医疗卫生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服务机构。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信息。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窗口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以下内容: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开办事内容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公共企事业单位对办事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内容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部门或单位网站; (二)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五)座谈会、咨询会; (六)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办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投诉受理和监督办法,包括投诉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意见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监督机构,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的; (三)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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