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13 | 生成日期: | 2023-07-12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3〕58号 | 关键字: | 房屋,征收,征迁,补偿,进行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12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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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功能,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芦家坑片区(二期)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实施征收。现结合征迁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芦家坑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区域内居民房屋现状大多数为自建土木、砖木、砖混结构平房、自建楼房等房屋结构,房屋建设条件差、使用年限长、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差、规划管理滞后,为进一步改善该片区居民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交通路网结构,提升城市品位,现对该片区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造建设,并对该片区房屋和土地依法进行征收。 二、征收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6〕4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18〕123号)《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省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等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芦家坑片区(二期) 征收范围:东至屈吴路规划道路,南至靖乐东路规划道路,西至东升街,北至靖乐渠范围内所有住户(具体以公布的征迁用地红线图为准)。 征收主体:靖远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靖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靖远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靖远县动迁安置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动迁办) 征收期限:征收及协议签订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四、征收实施方法及步骤 (一)实施方法 芦家坑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工作由靖远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县动迁办受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具体实施,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对片区实施单位征迁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县动迁办行为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由县住建局与被征迁户签订,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由片区所在村民委员会与被征迁户签订,县自然资源局与片区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该片区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该片区征迁补偿安置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点原则为靖乐家苑小区棚改安置点、新城小区四期棚改安置点、顺鑫嘉园棚改安置点、开元居棚改安置点。 (二)实施步骤 根据片区实际情况,本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由县动迁办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房管中心、县综合执法局、乌兰镇等部门单位和当地村委会(社区)配合对征收范围内已入户摸底调查的房屋、土地现状及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1.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人口等);2.土地情况(使用性质、用途、面积等);3.房屋情况(权属、结构、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合法性、银行抵押、产权纠纷等);4.附属物等情况进行审核。县动迁办根据居民意愿,委托评估公司对征迁片区内房屋进行评估,组织业务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干部组成征迁工作组,对片区征迁任务分解包户进行政策宣讲及征迁协议签订工作。县综合执法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对片区内违建行为进行管制。 第二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被征迁户搬离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垃圾清运及土地平整工作,拆除、垃圾清运及土地平整费纳入征迁总费用。 第三阶段:2024年8月前,完成新城小区四期棚改安置点、顺鑫嘉园棚改安置点、开元居棚改安置点安置房选取及安置工作;2025年8月前完成靖乐家苑小区棚改安置点安置房选取及安置工作。 五、征收评估 评估机构确定:评估机构应从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机构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多数决定、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 评估时点:房屋征收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评估原则: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评估费用:评估机构的评估服务费用纳入征迁总费用,由县动迁办按照委托标准向评估机构支付。 六、征收补偿安置 芦家坑片区(二期)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原则实行房屋产权置换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房屋产权置换 1.安置房置换原则:本次房屋产权置换是指住宅房屋,自建平房及自建楼房均可依照房屋产权置换安置;工业用房及住宅房屋之外的附属用房(车库、仓库、简易房等)、院落硬化、围墙、大门、水窖等地上附着物不在置换范围,按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安置房源:安置点原则为靖乐家苑小区棚改安置点5#楼(建筑面积约88㎡、115㎡)及6#、7#北寺门片区剩余房屋;新城小区四期棚改安置点1#楼(建筑面积约126㎡、100㎡)、2#楼(建筑面积约126㎡、116㎡、100㎡);顺鑫嘉园棚改安置点3#楼(建筑面积约128㎡);开元居棚改安置点。安置房均为毛坯房三居室或二居室户型,建筑面积以规划设计方案确定为基础,最终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3.安置房置换方式:选取靖乐家苑均按照先抽取选房顺序号再抽取房屋号的方式进行选房;开元居、顺鑫嘉园、新城小区四期安置房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方式进行选房。房屋面积产权置换按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0.9—1.15的比例置换。征迁户所选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可置换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安置房屋市场价补缴差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可置换建筑面积超过被征迁户所选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由征收部门退还差价。 4.安置房市场价:靖乐家苑小区安置房市场价1层至21层以1楼4400元/㎡为起价每层增加楼层差价40元/㎡计算,22层至32层以5240元/㎡计算,33层以4400元/㎡计算;顺鑫嘉园小区、新城小区四期安置房市场价按均价4660元/㎡、楼层差价30元/㎡计算。 5.已拆在建房屋置换:在调查摸底公告发布时,因征迁户旧房(主体房屋)拆除,新房实施建设仅完成基础或墙体,但公告发布后已停止建设的,采取旧房加投资的办法进行评估补偿安置,已拆除旧房按主体用房认定;在调查摸底公告发布时,因征迁户旧房(主体房屋)拆除,新房实施建设主体已完成,前期投资较大,公告发布以后已停止建设的,采取新房完工率的办法进行评估补偿安置,新建房按主体用房认定,安置房采取置换方式确定。征收公告发布后征迁范围内已拆在建的房屋,按照1:1.15置换比例乘以成新率计算补偿;对一层以上扩建房屋部分按照建设成新率计算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原则以置换方式为主,如征迁户涉及困难群众、遗产继承、下达征收补偿决定等情况可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其它情况货币补偿是指评估公司对被征迁户的附属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等总价值进行评估,对被征收房屋总价值进行核算,并按照货币安置方式计算出奖励、过渡费、搬迁费等费用,县住建局、村民委员会依据评估结果与被征迁户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然后由征收部门或征收部门委托单位按照协议支付方式向被征迁户支付补偿费。征收范围内的广播、电视、通讯、供水、供热、环卫等市政设施,不属于本方案补偿范围。 (三)土地征收及补偿 该片区涉及的建设用地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按照全县棚改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标准272.4元/㎡计算执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青苗、附属用房、附属设施及树木补偿标准参照《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补助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16号)及《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卫-兰州客运专线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5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征收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补偿标准以新调整政策执行)。被征收符合产权置换的住宅房屋所占土地同时置换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建设用地按取得方式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该片区征收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作为支付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依据城市用地总体规划,主要为市政设施、文化旅游、教育及基本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四)搬迁与临时过渡补助 1.搬迁费:被征收居住用房按照房屋登记面积10元/㎡一次性补助;被征收营业用房按照房屋登记面积20元/㎡一次性补助;被征收房屋内有用于生产的单件重量在500公斤以上的机械设备按市场运输搬迁标准一次性补助。 2.临时过渡补助:被征收所有权人选择产权置换靖乐家苑小区棚改6#、7#安置点、新城小区四期棚改安置点、顺鑫嘉园棚改安置点、开元居棚改安置点及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人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补助(新生婴儿以出生证明为准),过渡期为12个月;如选择产权置换靖乐家苑5#安置点,按照被征收人户籍常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标准核发补助(新生婴儿以出生证明为准),过渡期为24个月,超出24个月安置房屋未交付被征收人时,每季度计发一次临时过渡补助,直至安置房交于被征收人;对残疾人(一级、二级)临时过渡补助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征迁户安置人口不足4人的按4人对待核算过渡补助,安置人口大于4人(含4人)的以实际安置人口数核算过渡补助。同一片区内有两院及两院以上的房屋被征收的,临时过渡补助只可发放一次。 (五)住改商房屋租赁补偿 住改商房屋是指在非主街道进行实际经营未办理商业产权登记,对原有居住用房进行改造后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经营性手续的房屋均按照居住主体用房进行评估补偿安置,可计入居住用房面积置换安置住房。住改商房屋租赁补偿按照住改商房屋面积40元/㎡/月计算,一次性发放24个月。对于手续不全、实际经营与证载不符的住改商经营户依照《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靖政办发〔2019〕108号)第10条执行。 (六)装修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 由评估机构按照征迁户房屋实际装修予以估价补偿,其他附属设施如供暖设施、上下水管道、有线电视、网络通讯、水、电计量表等按市场估价或相关部门拆、移机收费标准补偿。租赁户自行安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网络通讯设施和装饰、装修等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县动迁办根据评估对租赁户进行补偿。 七、奖励及政策保障 (一)奖励。本次房屋征收实行基本奖励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结合征迁需求确定。 1.基本奖励:征收范围内征迁户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按期搬离的享受基本奖励3万元;3个月内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基本奖励3万元。 2. 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被征迁户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且移交房屋至征收单位后,可另外享受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被征迁户未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且移交房屋至征收单位,不再享受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二)政策保障。被征迁户户籍人口中有适龄学生或幼儿,为确保学生入学不受影响,征迁户可选择原住址片区或安置片区就近入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县住建局、县动迁办提供的征迁户信息划定学校,负责办理学籍迁转手续,学校优先保障征迁学生入学。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县房管服务中心应当优先安置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被征迁户因房屋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房屋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取得棚改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八、签订补偿协议及被征收人权利救济 (一)县住建局、村民委员会与被征迁户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予以补偿,组织完成搬迁。 (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权属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靖远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四)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靖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靖远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享受各项奖励补助。对其涉及征收的违法房地产、附着物及其它,一律无偿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九、征迁补偿补助资金兑付方式 该片区涉及征迁户协议补偿补助资金,由住建局拨付至县动迁办,县动迁办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征迁户进行支付。 十、被征收房屋、土地认定及违法违规房屋的处理 (一)被征收房屋、土地认定 1.被征收房屋认定时所有权人需提供户口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及被征收人所属村委会(社区)证明,经营性的房屋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完税证明等有关手续。 2.确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所在村农民集体或村委会(社区)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县自然资源局对征迁户土地面积进行实际测量,乌兰镇、村委会(社区)加注证明意见并公示15日无异议后,出具《靖远县无权属来源证明土地征收权属认定意见表》,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靖远县无权属来源证明土地征收权属认定意见表》出具该户《土地补偿表》,签订征迁协议。 3.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根据继承人分配协议由县动迁办对继承事项进行确认公示(15)日无异议后,签订征迁协议。 4.被征收房屋买卖产权未过户,由买卖方提供双方买卖合同、收据、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县动迁办对双方买卖事项进行确认公示(15)日无异议后,签订征迁协议。 5.对于2层及2层以上房屋的认定依照《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靖政办发〔2019〕108号)第1条执行。 6.一宗土地实际居住两户及两户以上并分别建有房屋的(非独立院落),县动迁办可按照住户提出的分配意见进行土地补偿,但签订征迁协议奖励资金仅补偿土地证载所有人;一宗土地实际居住两户及两户以上独立院落奖励资金可按户发放。 (二)违法违规房屋的处理 1.征迁摸底通告发布后征收公告发布前,征迁区域内由县综合执法局进行管控,被征收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2.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继续进行的房屋及附属物改造、扩建、装饰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3.自棚户区改造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税务、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暂停对棚改重点片区内的被征收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工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户口迁转分户(不含新生入户及正常婚迁入户)、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 十一、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棚户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动迁办负责牵头,县自然资源、住建、卫健、公安、乌兰镇等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征迁前期相关业务准备和入户摸底登记工作,县住建局负责监督与被征迁户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各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确保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大力宣传动员。由县融媒体中心、房屋征收部门及征迁工作实施单位负责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广场大屏幕等宣传房屋征迁和城市开发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做好动员工作,使征迁居民了解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 (三)坚持规划建设先行。征迁工作开始前,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靖远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确定征迁片区建设用地红线,提供征迁区域界限和范围。 (四)靠实责任主体。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征迁片区实施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征迁工作组,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兑付征迁各项补偿费用,及时掌握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有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五)密切配合协作。县公安、司法、住建、自然资源、动迁、乌兰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负责并指定专人参与征迁改造工作,积极配合维护治安秩序。对寻衅闹事、无理阻挠、干扰征迁的不法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对一些无理拒不同意征迁的户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整理,为申请强制执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会商解决问题。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征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要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进行专题汇报,按照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召集会议进行征迁情况通报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周至少召集一次会议,对征迁工作进行研究,及时调整工作部署,解决突出问题,加快工作进度。 (七)严格资金管理。县住建局、县动迁办、建设单位要对征迁补偿资金及改造建设资金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八)统一思想行动。凡参加征迁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听从指挥、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处事公平、合理、合法,确保征迁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
附件2 靖远县无权属来源证明土地征收权属认定意见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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