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79 | 生成日期: | 2024-08-26 |
文 号: | 关键字: | 采砂,河道,开采,砂石,管理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靖远县河道砂石资源统一开发经营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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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甘肃省规范砂石料资源开采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甘环发字〔2018〕28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试点工作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21〕52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河湖发〔2023〕407号)《靖远县河道采砂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靖政发〔2021〕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河道采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办法 (一)加强河道采砂经营管理。一是推行统一经营管理。二是加强现有采砂企业整治。三是严格落实采砂许可。四是加快标准化砂厂建设。五是推行分域分批实施。 (二)统筹推进河道清淤疏浚。因吹填固堤、整治河道或航道以及水利、水电、交通、市政等涉水工程产生的砂石料,涉及综合利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利用。因河道清淤疏浚产生的砂石料涉及综合利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清淤疏浚计划和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以上行为不再办理河道采砂证,产生的砂石料统称为疏浚砂,不得擅自销售,确需销售的,由沃润水投公司统一处置。 (三)兼顾审批自用砂石开采。一是由村民提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县水务局在河道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可采期内进行审批,并就采挖地点、方式、数量、期限、采砂后恢复等提出相关要求。二是村民按照县水务局审批确定的采挖地点、方式、地点、数量、期限等相关要求进行开采。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和沃润水投公司监管自采期内的规范开采和自采结束后的恢复平整。四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村民自用砂石为名非法开采和销售砂石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二)规范开采经营。(三)加大监管力度。(四)加强政策扶持。(五)强化部门联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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