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06 | 生成日期: | 2024-03-26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4〕26 号 | 关键字: | 租房,保,管理,租赁,单位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有效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26 17:30
浏览次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6日 JSS-2024Z-29002 靖远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 〔2021〕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和《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8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保租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为解决我县以新就业大学生、进城务工人员、支援帮扶人员为重点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小户型、低租金,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且具有保障性质的租赁型住房。 第三条 保租房在政策限定内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运营管理单位”,指保租房产权单位或由保租房产权单位指定运营管理的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在开展保租房有关业务前,需在县住建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开展租赁业务。运营管理单位按照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保租房建设平台公司的主体作用,承担政府主导的保租房项目资金筹集、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靖远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本县范围内保租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保租房租赁管理的政策制定和年度考核,对保租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租管理 第六条 运营管理单位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保障本单位人员。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租户,运营管理单位按程序进行房屋分配,签订租赁合同。房源充足情况下,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建立轮候名册,按照申请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第八条 采取集体租赁方式一次性申请多套保租房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权利。集体租赁方式入住人员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按程序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定期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 第九条保租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物业服务费用和安全使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发生具体维修事项纳入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十条 保租房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且应在保租房运营单位的运营期限内),合同到期后仍符合条件申请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出。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保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租房正常使用。运营单位应确保保租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应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保租房房源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监督巡查机制。检查中发现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租房等情况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运营管理单位享受保租房财税支持等政策。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并根据严重程度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市保租房管理系统和法院、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章 资格准入 第十三条 申请保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该在本县就业、居住或持有本县范围内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靖远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五)在我县范围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情况。 第十四条 申请承租保租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靖远县保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页);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实有住房套数信息证明(由靖远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证明); (四)非本县户籍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等合法就业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申请人向保租房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交申请,如实填写《靖远县保租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运营管理单位对照申请人填写《靖远县保租房申请审批表》,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材料核验、房产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办理住房手续。 (三)运营管理单位每月定期向县住建部门报备房屋租赁登记相关信息。县住建部门每月向社会公布保租房出租情况。 第十六条 承租人职责 (一)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开展房屋租赁工作; (二)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租房,所租赁房屋仅能用于居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分租、闲置,不得在保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租房的规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四)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及时搬离所承租房屋; (五)履行国家和省、市保租房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单位在投入运营前30天,将保租房租金价格报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审核认定后的保租房价格信息表应在保租房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悬挂,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保租房租金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保租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设定。租金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保租房租金按年度收缴;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后三日内完成缴纳,租赁保证金建议为两月期限的租金。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支付保租房租金,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暖、气、通讯、停车等费用。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混建的小区或个人自有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向承租人变相收取中介费、服务费等其它费用。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自愿选择退租房屋的,应提前一个月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退房申请,经工作人员查验房屋、水、电、气、暖、网等无损后,即可办理退租手续。已缴纳但未使用的水、电、气、暖、网等相关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申请的保租房审批通过后,自运营管理单位通知承租人之日起一周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保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房屋: (一)不在本县工作、居住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租房条件的; (三)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转租、转借、分租保租房,利用保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的; (六)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租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保租房的; (八)累计拖欠保租房租金或物业费2个月以上的; (九)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及时退出。拒不腾退的,按违约处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联合相关单位予以清退,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退出保租房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县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主动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