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172820 | 生成日期: | 2022-09-16 |
文 号: | 靖政办发〔2022〕135号 | 关键字: | 质量,评审,组织,奖,企业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有效 |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 |
信息来源:请选择
发布时间:2022-09-16 14:21
浏览次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靖远县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县质量发展水平,坚持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远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对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团体和组织,是指在本 县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对质量元素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列入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 第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或组织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 第九条 县政府质量奖授予企业或组织,每届不超过2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未达到2个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营业绩良好,依法诚信经营,为全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通过相关行业性管理体系认证等国家实施的行业许可,其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四)在质量、标准、管理、技术等方面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近3年,具有良好的质量、安全、环保、资信、合同、能源、计量等社会信用信誉,“三废治理”达标,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连续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的。 (二)近3年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有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违法记录的。 (三)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超过2起安全生产一般事故的;其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追究责任的;近3年发生按行业规定有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卫生、环境及其他责任事故,存在产品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 (四)近3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项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安全、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相关领域管理、技术及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准确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四)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材料评审专家组和现场评审专家组,分别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由3名及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承担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相关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的管理; (三)发布本年度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核,有序开展评审工作,并监督评审过程; (五)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县政府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十七条 县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县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格条件,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推荐申报、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评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推荐申报。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由县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申报的起始日期、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原则,提交《靖远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性材料,经企业或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主体资格、材料规范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材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根据材料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采取现场查验、交流座谈等形式,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汇总形成评价报告,并提出候选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公示公告。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名单,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表彰奖励。县人民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并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内部质量提升、社会公益活动和对相关做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获得国家及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不重复发放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专家应当遵纪守法,实事求是,讲求效率,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影响评审活动的公正性,对参评企业或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严禁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专家和受评企业或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须对评审专家组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专家组须对接受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由双方分别将所作评价反馈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有其他违反县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应在确认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收回奖牌、证书和县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并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经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其申报资格,已获奖的,收回奖牌、证书和县政府质量奖奖励资金,纳入信用管理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县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 第三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满3年的企业或组织,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重新申报复评,与当年新申报的组织按同样的程序进行评审。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给予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