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172820 生成日期: 2022-08-08
文       号: 靖政发〔2022〕75号 关键字: 军人,褒奖,工作,办法,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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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有效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远县军人褒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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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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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靖远县军人褒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288

                

靖远县军人褒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军人褒奖工作,努力营造激励先进、选树新风、弘扬正气的社会风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褒奖慰问范围:在保卫祖国或推进国防建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或英勇牺牲,得到党政军及社会公认的靖远籍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

第三条  军人褒奖慰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及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负责,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章  现役军人的褒奖

 

第四条  在服役期间,荣获由中央军委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军区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授予荣誉称号以及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要及时登记建档,包括现役军人姓名、入伍时间、职别、学历、家庭地址、学校(注明高职高专、在校大学生入伍等)奖励类别、部队番号、联系电话、简要事迹等。

第六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年度收到的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情况,及时汇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将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送达军人家中,并在“八一”建军节或春节期间,组织走访慰问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

第七条  县融媒体中心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对荣获由中央军委批准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30000元奖励,对荣获由军区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20000元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按照不低于10000元、5000元、1000元的标准,以现金或等价实物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乡镇、村(社区)也可结合实际采取一定方式进行奖励,标准自定。

第九条  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纳入党管武装第一书记述职评议范围。

 

第三章  退役军人的褒奖

第十条  退役军人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或英勇牺牲,得到党政军及社会公认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给予褒奖。

第十一条  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三属”(烈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去世后除按规定足额发放丧葬补助外,可采取一定方式进行祭奠、悼念。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民政部门可在政策规定内给予倾斜、救助。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发 

 靖远县军人褒奖慰问工作实施办法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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