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4-00011 生成日期: 2024-04-09
文       号: 靖政办发〔2024〕34号 关键字: 草原,应急,虫灾,防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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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草原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09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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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28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靖远县草原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全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全县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 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 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 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靖远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省、市、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乡(镇)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乡镇通报情况。

2.4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县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体系

县林业和草原局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 预警发布

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上报靖远县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向省、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防治要求。

3.3 监测信息报告

县林草局每年第4季度向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县林草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市级林草局,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

4.2 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上级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决定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决定。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3 应急防治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上报省级,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及县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上报省级,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 信息发布

县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县政府及县林草局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县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虫灾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县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 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工作总结

县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林草局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县林草局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省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县林草局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 宣传培训

县林草局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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