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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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靖远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县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组织拟定全县水利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内的水事纠纷。

(五)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承担全县水利行业统计工作。

(六)组织编制、初审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河道、水库、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县域内的重要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承担水利库区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防治全县水土流失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危害确认和执法检查,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督促编制、申报、审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拟定全县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规划,指导全县生态环境建设的水利配套服务工作。

(十一)对县内重要水利工程实施抗旱防汛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渠道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的审批。

(十三)拟定全县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划入原县水土保持工作管理站、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等事业单位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水旱灾害防治职责划归县应急管理局。

2.将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归县自然资源局。

3.将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归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县分局。

4.将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划归县农业农村局。

5.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归县林业和草原局。

(三)有关职责分工

1.县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耕地范围内采砂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共同负责林地范围内采砂管理工作。

2.县水务局负责抗旱防汛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负责编制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四)职能转变。县水务局应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五条  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党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审批事项,做好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与局其他股室的衔接和配合工作。

(负责人:蒙学伟         联系电话:0943-6121731)

(二)财务股。负责局机关的年度经费预算;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利系统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资产管理。

(负责人:滕  杰            联系电话:0943-6319102)

(三)规划计划统计股。承担制定全县水利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初审和申报;负责编制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县水利工程项目的下达、形象进度、各种统计报表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负责人:吴生荣            联系电话:0943-6129136)

(四)河湖管理股。负责全县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主要河道、水库、渠道及其岸线、行洪、蓄洪、工程保护区内滩涂地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指导。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河道管理范围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管理工作。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负责人:张达海     联系电话:0943-6135598)

(五)水政水资源办公室。拟定全县水利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县域内水事纠纷;承办县水务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指导水源地保护建设;指导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

(负责人:范宏霞     联系电话:0943-6125758)

(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股。负责全县人饮工程业务管理工作,审查、制定全县人饮工程用水计划;承担全县人饮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监督水费价格执行和水费收缴、使用情况;指导全县日供水量300立方米以上的人饮供水工程财务管理工作,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折旧、大修费用提取情况;负责全县人饮供水工程八项指标考核、生产经营情况统计、上报工作;承担人饮供水工程管理改革工作,引进和推广高新技术应用及自动化管理工作。

(负责人:高元蛟     联系电话:0943-6136240)

第六条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通讯地址:白银市靖远县南大街师范路5号

邮政编码:730600

联系电话:0943-6121731   0943-6127184(传真)

主要负责人姓名:王赋贤

机构地址:白银市靖远县南大街师范路5号

联系方式:0943-6121731 0943-6127184(传真)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依申请公开申请须知

依申请公开申请须知

欢迎您通过《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为您的生活、工作、学习提供政府信息服务,也是我们最大的心愿。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只适用于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原则上应通过网络、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的方式书面提出申请,如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对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及线索,描述应基本准确。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不得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4、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规定的事项申请,将不予受理或答复。

申请指南

申请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且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地址:靖远县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61312096124579(传真)。

通信地址:靖远县人民政府统办1号楼6楼信息中心办公室,邮政编码:730600

电子邮箱:jyxysqgk@sohu.com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行政机关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靖远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行政机关的电子邮箱。

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6、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申请流程

申请表格下载

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靖远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