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标准,拟定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县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协助当地政府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定所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市域城镇规划、园区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辖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财政性资金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辖区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辖区内流域水环境、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指导、协调、监督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和开展绿色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管理。受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审批。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危废、危化污染防治工作。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价、预警预测。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等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二)配合当地政府开展辖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参与建立健全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整改制度,协调各级各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完成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
(十三)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执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宣传和推广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对外生态环境治理有关工作。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发展,负责辖区企业标准化建设。
(十七)指导辖区乡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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