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
一方面,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计划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增强土地管理的灵活性,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盘活存量土地。二是切实增强有效投资,健全重大项目审批协调机制。三是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群倾斜,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
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土地计划的下达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分解,主要依赖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式,容易产生指标浪费和用地需求不配的问题。比如,土地计划主要是新增用地计划,长期以来土地利用重视增量、忽略存量,增量安排与消化存量脱节,存量规模大,土地闲置浪费严重。比如,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许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原由国家审批,现已下放给省级审批,依然按照过去分级管理的方式分配计划,用地计划保障难度加大。
(二)新的计划管理方式总体要求是:
一方面,落实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既算增量账、更算存量账,加大存量盘活力度。
具体包括三方面,一是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取消因素法分配,改为计划指标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确保增量安排更精准、有效。二是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增量安排与消化存量挂钩机制,激励与约束并举,发挥新增计划指导的导向作用,倒逼盘活存量土地,推动全面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分类保障。对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实际项目配置计划指标,实行计划重点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项目用地,以当年处置存量土地规模作为核定计划指标的依据。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2023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38号)中计划指标配置方式
1.重点项目用地由国家统一配置计划指标。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对违法用地,在依法依规查处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重大项目涉及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所需计划指标由国家和地方各配置50%。
2.分解下达基础指标。根据近三年各省(区、市)通过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核算的计划指标情况,按三年平均量的1/3分解下达基础指标,由省级统筹使用。
3.继续实施计划指标配置与处置存量土地挂钩。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其他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以当年存量土地处置规模为基础核算计划控制额度,各省(区、市)在计划控制额度范围内,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使用计划指标。前三年度计划控制额度有结余的,在不突破本年度全国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有关省份可结转使用。
具体核算办法是:对2019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核实处置量的50%核算计划控制量;对2020—2022年底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核实处置量的30%核算;对闲置土地,按核实处置量的50%核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撤销或调整的,纳入批而未供处置量,并按规则核算计划控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