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持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采取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规范涉企监管行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精简整合检查事项,防止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对于可以由不同层级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的行政检查,依法合理确定检查层级,避免对同一事项重复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