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明确要求,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在梳理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为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推动定点管理更加规范统一,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配套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