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提出了哪些要求?

《实施办法》对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办法》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着力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保险机构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类型,要求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三是切实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受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四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障。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须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制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成本,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更好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