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基准》共梳理了37部当前应急管理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部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29部部门规章。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消防、矿山安全、地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裁量权基准》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工贸、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等233项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裁量,并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中列明的行政执法事项作为主要排序依据。其核心部分为“裁量细则”,可概括为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六个方面”。其中,“违法行为”以引用法条规定为主,参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事项名称”表述,引用内容具体到条、款、项,一款或一项为一个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引用与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内容,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效力层级依次列明。“裁量阶次”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等要求,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并结合各地已经印发的裁量权基准做法,将233项违法行为划分为A、B、C三档或A、B、C、D四档裁量阶次。其中,划定为三档的有220项,划定为四档的有13项。“适用条件”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违规物品数量、项目投资金额、用人单位人数规模、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事故以及违法行为严重性等。“具体标准”的设定只针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并且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情况差异,坚持兼收并蓄、宜粗不宜细等原则,尽量吸收包含各地已经印发的裁量权基准,力争保持处罚的一致性。
同时,《裁量权基准》同步印发了适用说明和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方面,对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阶次划分、适用规则、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情形、引用法律法规更新时间等进行明确,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规范精准使用《裁量权基准》提供指引。另一方面,筛选7项违法行为,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和监管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