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如何确定?

(1)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 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 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 1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 15%;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

(2)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 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 2%1,5%、1.2%、0.8%、0.5%。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 15%。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规定计算的退役金计发比例,累计不得超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