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业军官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 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 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 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军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军官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军官,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 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军官,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业军官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转业军官,可以到该地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