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际服务贸易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4种模式。其中,商业存在是指通过在服务业领域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向中国提供服务,属于境内交易,原则上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而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从服务被提供成员方的角度看,均涉及非居民向本国居民提供服务,属于跨境服务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