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法》第十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⑵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⑶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