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在提高保护水平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了加强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条例》从以下方面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细化、扩展品种权权利内容,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由生产、繁殖、销售扩展到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将品种权效力延及授权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与授权品种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的品种、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进行生产或者繁殖的另一品种。二是对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作出安排,明确国家分步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以目录形式确定具体实施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三是明确权利归属约定优先,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育种,单位与完成育种的个人对品种权的申请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四是延长品种权保护期限,将木本、藤本植物的保护期限由20年延长到25年,其他植物由15年延长到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