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哪些新规定?下一步,司法部准备如何抓好《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贯彻落实?

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衔接,确保案件依法有序高效办理,《办法》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健全协调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交换有关法律文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加强业务协同。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规范,要求办案机关及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转交申请,对符合通知辩护或者代理条件的,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后,在三日内函告办案机关。加强重点环节衔接,当事人以国家司法救助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强调办案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

三是畅通工作信息。明确办案机关转交申请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必要信息。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申请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发生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变化等情形,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应当函告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法律援助终止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

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人员准确理解《办法》相关要求。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指导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作配合,保障《办法》相关规定落地落实,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