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潜在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竞争分析中如何考虑潜在竞争问题?
《指引》所称潜在竞争是指集中一方为集中其他方的潜在竞争者,尚未进入相关市场但具有短期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和动机,并能够对现有竞争者形成一定的竞争约束。《指引》第五十七条规定,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者协调效应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均会考虑潜在竞争。
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竞争分析中如何考虑潜在竞争问题,《指引》第五十八条原则性地规定,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消除潜在竞争约束,首先考虑集中一方是否为潜在竞争者,即在集中不发生情形下该经营者是否会进入相关市场;然后分析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影响。第一,关于集中一方是否为潜在竞争者,第五十九条明确了主要考虑其市场进入动机及所需的成本、时间、相关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第二,关于分析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影响,第六十条规定对于同时满足潜在竞争者已经或将会对在相关市场开展业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其他现有竞争者以及潜在进入者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构成的竞争压力不足两个条件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第六十一条还特别规定,对于涉及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经营者集中,评估时还应关注集中各方是否为相关市场的重要创新者,以及该潜在竞争者创新能力的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