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 能要求公司补足工伤待遇差额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费差额。


关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由此导致劳动者工伤待遇降低,劳动者可否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待遇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法释〔2020〕2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最为适宜。而对于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办理补交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此产生赔偿损失纠纷,则由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根据上述规定及司法理解,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待遇降低,并据此向仲裁或法院申诉,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的,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就目前的情况看,你可以依法向当地社保部门、监察部门等投诉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的违法行为,请求责令足额补缴,提高缴费标准后再解决相关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