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采购、销售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农药等,并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本公告实施后,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查处。需要说明的是,2026年1月1日前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与本公告不符的,在产品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