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示范县建立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乡村振兴工作领导体制。示范乡镇、示范村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思路宽、措施实、效果好。
(二)发展基础较好。示范县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有力,在巩固提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方面,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示范乡镇、示范村乡村振兴工作在本市、本县居于较好水平。
(三)工作机制明晰。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要素保障、监督考核等机制,组建乡村振兴工作专班。示范乡镇、示范村推进乡村振兴思路清晰、抓手有力。
(四)创建积极性高。示范县建立乡村振兴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人才支撑、科技创新、市场主体培育等政策较为配套,主动承担农村改革任务意愿较强。示范乡镇、示范村农民群众广泛支持、踊跃参与示范创建。
(五)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示范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形成一套好做法,在同类地区中具有较强代表性。示范乡镇、示范村具备可看可学可借鉴的推广价值。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县、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镇、全国美丽宜居村庄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以推荐为乡村振兴示范创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