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苗种生产设施平面图;(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水质检测报告;(五)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亲本来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