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完善农村低保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准备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可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选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初步核查和民主评议,产生拟保障对象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评议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进行重点复查、核实,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局正式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统”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