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免试入学要求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合理稳定就学预期;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特别是对于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热门地区和热点学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校划片随机摇号、有序分流至相对就近且有学位空余的学校或校区,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有学上,同时保障入学机会公平。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政策重点在于构建公办民办一视同仁、互不享有特权的招生入学机制。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市地级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地级及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不得跨设区的市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