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是行政处罚上的概念,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吊销许可证件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的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不是因相对人申请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资格、资质、身份。
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是指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情形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是指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注销,根据《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条规定,是指存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