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或处罚有误,是否应当先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再根据新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执法实践中遇到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或处罚有误,根据新查明的事实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重新作出处罚前,应依法撤销之前有误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