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中所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追责时效的,不予追究,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把握两点:一是对该违法行为发生的一定时限内,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对超过规定期限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就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