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法》中,如何理解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对行政处罚确立了“ 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行政处罚法》 的释义中曾指出“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交通运输活动的特点在于人和物的移动,因此确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可能更复杂,如对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处罚,实际承运起始地、目的地以及平台所在地的执法部门应该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立案的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