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形成的档案资料保管期限如何确定?

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第六条规定“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在其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中规定:“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永久”“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永久”“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同时,根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 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执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报同级档案部门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