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一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除2017年底前已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外,自2018年1月1日起,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二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限于本机关的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提出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