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执法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