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后,是否还需要再做《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逾期补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 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