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是否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