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修订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机构职责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信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境内向工信部提出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了工信部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二)规范复议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和具体方式、应当受理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方式,明确了驳回申请的情形,同时规定就相同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复议申请的,工信部不再重复受理。

(三)完善复议审理和决定程序。明确了被申请人依照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答复的期限和具体要求,细化了申请人等查阅、复制材料的具体程序和行为要求。规定了工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程序及送达要求。同时,明确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裁决。

(四)明确复议决定履行等其他制度。针对不同情形,工信部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并将履行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构。

(五)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要求。规定建立行政复议通报制度,并将复议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明确了人员队伍、办案场所和设备、信息化建设、经费方面的保障制度。此外,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书送达、期间计算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