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监管难度大。针对招标投标监管方面薄弱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驻委纪检监察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在总结各地各部门典型经验做法基础上,从监管责任、监管协同和监管方式方面提出改革举措。
一是压实监管责任。针对招标投标分行业监管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可能引发的相互推诿和监管空白问题,《意见》提出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范围、程序、方式,消除监管盲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二是强化监管协同。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探索建立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协同机制。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三是改进监管方式。针对招标投标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的情况,《意见》要求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为更好提升监管效能,《意见》提出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