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如何管理?

未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未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

(二)未完成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五)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的;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