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1-172820 | 生成日期: | 2021-04-08 |
文 号: | 靖政发〔2021〕28号 | 关键字: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将红四方面军总指挥部旧址等6处文物点列为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
信息来源:请选择
发布时间:2021-04-08 15:44
浏览次数: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将红四方面军指挥部旧址等6处文物单位列为靖远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弘扬地方历史文化,促进旅游开发,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点所在地各相关乡镇和村社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点所在地各相关乡镇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乱挖乱建等活动;在基本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不得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害,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附件:靖远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附件
靖远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