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第十八届靖远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靖远县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3.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行政区域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妥善安置。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突发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1.5 靖远县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靖远县辖区突发地质灾害隐患分布广,数量多,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均有发育,受地理环境条件控制和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不同程度威胁着靖远县各乡镇基础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灾种主要以滑坡(潜滑)、崩塌(潜崩)、泥石流为主,占突发地质灾害总数的99.1%,是防治的重点灾种。从突发地质灾害分布的地域分析,突发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由高到低依次为:糜滩镇、平堡镇、乌兰镇、双龙镇、三滩镇、北湾镇、石门乡、兴隆乡、靖安乡、东升镇、永新乡、大芦镇、刘川镇、东湾镇、高湾镇、若笠乡、北滩镇、五合镇,其中糜滩、平堡、乌兰、三滩、双龙五镇占总数的83.33%,是突发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
截至2022年汛前,全县共查明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171处,其中滑坡93处、崩塌36处、泥石流42处。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人口达1.63万人,威胁财产达4.45亿元。
1.6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
1.6.1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按照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1.6.2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7 预案体系
《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靖远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各类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武警靖远中队队长、县人民武装部战备科科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草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靖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远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远分公司、中石油靖远分公司、靖远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6134518),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指挥机构职责
2.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贯彻县委、县政府的指示和部署;领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各有关乡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及应急工作。
2.2.2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靖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落实总指挥的工作安排;指导协调各有关乡镇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做好日常防御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2.3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工作。
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武警靖远中队、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武警靖远中队、县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加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疾控中心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武警靖远中队、县人民武装部、靖远县火车站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送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县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参加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靖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远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远分公司、中国铁塔白银分公司靖远办事处、中石油靖远分公司、靖远县金地燃气有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县文广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靖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远分公司、白银分公司靖远办事处、中国联通靖远分公司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靖远中队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等单位和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视情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3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由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
3 预警与预防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突发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突发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县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突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应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基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突发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避险场所。
3.1.3 其他预防措施
(1)属地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针对突发地质灾害易发区发放“突发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突发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明白卡详细记录监测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撤离路线、安置地点。通过“突发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的发放让灾害点群众提早知道、提早预防。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属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突发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威胁的人员,组织受灾害威胁单位和人员按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及应急工作。
(2)属地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涉及的村干部和监测人员提出要求,要牢固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值班值守,保持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要建立健全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实现县、乡各级政府群测群防、上下联动,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建立健全长效合作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覆盖全县的突发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险情、灾情和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及风险等级等。
其中,四级(蓝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是指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导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应急部门、气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联合发布《靖远县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根据会商研判结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电视天气预报栏目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建立直达基层责任人的“叫应机制”,责任人到岗就位,组织人员的转移、抢险救援等工作。
3.2.4 预警行动
预警响应由自然资源、应急、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务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务及相关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局及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务及相关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险。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突发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行动。气象、水务及相关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动态会商研判突发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
出现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后,险情发生地乡镇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险情信息,县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开展应对工作,视情组织转移群众、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应急部门统一负责,遵循“有灾必报、归口管理”的原则,遇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单位。尤其对重特大灾害事故和敏感事件,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紧急时,应急管理部门在逐级报送的同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 速报
灾害发生地属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应急部门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并逐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属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逐级上报,必要时也可以越级上报。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属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接逐级上报。发生一般地质灾时,属地政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至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1.3续报和终报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对处置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处置过程中,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全面细致掌握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第一时间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措施、扩大响应需求等。
4.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险情、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先期处置,同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同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
针对涉及跨县区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报请市政府统筹协调,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在上级政府的领导或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应急响应措施
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同时,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同时,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同时,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预案。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后,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下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①灾情报告。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②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③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④收集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分级分部门汇总人员伤亡、房屋倒塌、设施损毁、经济损失等灾情信息,综合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研究应对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
⑤综合研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⑥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⑦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灾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⑧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⑨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⑩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⑪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⑫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⑬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等工作。
⑭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中断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并报请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具体措施参照靖远县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参照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视灾情、险情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上一级应急响应,同时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灾情。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突发地质灾害险情。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受灾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视灾情、险情情况,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当突发地质灾害超出县委、县政府应对能力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市级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4.4 转移避险安置
4.4.1 避险转移安置原则
避险转移是突发地质灾害防御的重要措施,属地政府为避险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避险为要”,按照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以集体避险转移与个人自主避险相结合。情况紧急时,转移责任人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4.4.2 避险转移安置对象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明确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同时查访掌握汛期重点时段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旅游、务工、探亲等流动人群,确保情况紧急时应转尽转、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4.3 避险转移路线
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提前制定好避险转移路线。转移路线要避开跨河、跨溪或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区域。将拟定的避险转移路线、安置点和突发地质灾害隐患信息制作警示标识牌,设置在醒目位置。
4.4.4 安置地点和方式
安置点应选择不受突发地质灾害威胁的安全区域内,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来确定。可采取就近安置、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引导转移群众投亲靠友、借住公房、租住宾馆、搭建帐篷等。及时对转移安置的群众进行登记,妥善解决安置人员的饮食起居。
4.4.5 结束避险转移安置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结束后,属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危除险,并对原划定危险区域内的道路、房屋及其它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可以安全返回的,有序组织群众返回。
4.5 响应终止
当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县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乡镇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突发地质灾害评估报告。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县政府配合市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会同县政府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备案。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配合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编制灾害恢复重建规划。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县政府应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应急技术保障
资源规划部门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和资料库,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
6.2 队伍保障
县政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3 物资装备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4 资金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必要时县政府可请求市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6.5 通信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通信畅通。
6.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镇农村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平灾结合、资源共享,遇到重大险情、灾情时,做到既能迅速疏散受灾群众、又便于有序安置灾民。
6.7 医疗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全县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8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靖远火车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6.9 治安保障
治安保卫组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10 监督检查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 宣传培训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县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演练总结,并将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应急响应:指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临灾状态时,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临灾状态:指岩(土)体在短时间内不断发生位移,变形明显加剧,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突发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靖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靖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3、靖远县地质灾害信息报告流程图
4、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响应流程图
5、靖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6、靖远县救援队伍通联表
附件1
靖远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抢险救灾宣传导向,指导抢险救灾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县委网信办:负责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抢险救灾热点舆情予以关注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县发展改革局:根据灾害程度,负责向上争取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和灾后重建计划,协调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统一协调安排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抢险救灾过程中电力供应;协调地质灾害的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保障铁塔、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的通讯畅通和铁路运输畅通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障碍。
县民政局:组织民间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措施,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住建局:指导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排查,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县文旅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查,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负责开展因不规范生产经营等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防止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和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受损林草资源的调查、评估、统计及恢复工作;指导生态服弱区的地质灾害隐患区工程治理后的植被修复,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的救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脱贫地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有关抢险救灾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县自然资源局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县地震局:负责监测预报全县地震动态,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跟踪做好震情监测预测工作。
武警靖远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用电。
靖远火车站: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等的运送,组织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工作和被损毁铁路设施的修复,保障铁路运输畅通。
中国电信靖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远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远分公司、中国铁塔白银分公司靖远办事处:共同承担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
其余相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根据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附件6
靖远县应急救援队伍通联表
队伍名称 | 联系人 | 值班电话 | 地址 | 队伍类型 |
靖远县消防救援大队 | 胡建奎 | 0943-6133119 |
| 消防综合救援队伍 |
靖远县宏剑救援队 | 罗维军 | 17326381888 |
|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
靖远蓝天救援队 | 张 龙 | 17397477112 |
|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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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全县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过渡期群众生活保障的准备、实施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1.2.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1.2.2 统一领导、统筹协调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统筹协调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2.3 属地为主、多方配合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受影响群众提供基本生活必需品,县级及相邻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必要时可请求市、省或国家给予支持。
1.2.4 先重后轻、先急后缓
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区分轻重缓急,遵循就地保障、临近调配、全县集并、重点支援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3 主要任务
确保受影响的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组织指挥机构
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织指挥工作。重点做好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信息收集、计划安排、方案制定、物资调拨、组织实施等应急工作。
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相应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相应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事发地的信息、需求和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事发地群众基本生活的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事发地的工作组,协助、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研究落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
2.2 群众基本生活应急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及职责
群众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团县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局、县人防办、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供销社、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靖远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靖远供电公司、靖远火车站等部门单位及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构成。根据应急保障需求,视情增加相应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
3应急准备
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针对本地域突发事件特点和防范应对需求,着眼紧急状态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配、供应网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能力评估,建立跨区域应急物资筹措渠道。
3.1实物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帐篷、折叠床、被褥、衣物、取暖设备、照明设备等储存周期较长的物资和设备适用政府实物储备。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储备种类、数量,定期检测补充,保证物资储备数量、品种基本满足应急保障需求。如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应急物资保障存在缺口,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紧急采购。
3.2企业代储
各乡镇、县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类商品生产、流通、储备企业,承担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代储任务,且明确企业代储最小库存,确保突发紧急情况下,快速调拨、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协议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应采取事先签订租用合同的方式储备。政府与应急资源所有者签订合同,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优先租用、调用相关物资和装备。相邻乡镇政府或者企业之间,也可以签订资源共享协议,实现紧急情况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相互调用。
3.4产能储备
群众生活保障所需医药、食品等生产周期较短、养护条件高、占用空间大、不易长期储存的物资适用产能储备。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划分,委托辖区内或邻近乡镇相关企业储备一定的富余生产能力。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生产企业迅速启用生产能力储备,生产或转产所需物资,保障食品类、医药类物资及其他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供给,并为市场提供充足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稳定市场,减缓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恐慌。
4 运行机制
4.1 预警响应
县人民政府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根据预警级别、预警范围,指导相关部门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研判分析突发事件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4.2 应急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应对原则和应急响应等级,迅速启动本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
4.2.1 属地响应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调集发放粮、油、饮用水、方便食品;必要时设立集中安置点,配备床、被褥、衣物,加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上级报告;当本地保障能力不足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明确具体事项,列出详细清单,协调邻近乡镇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
4.2.2 县级响应
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等级,结合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应等级的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如有特殊情况,酌情调整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关注突发事件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
②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信息。
③指定专人负责与县级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对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时,协调县级相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2)Ⅲ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县级相关部门,指导支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县级相关部门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研究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具体支持措施。
②协调事发地周边乡镇人民政府,针对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供必要的支持。
③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④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县级相关部门落实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应职责。
⑤通知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与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对接,及时汇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动态。
⑥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就近组织调运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装备储备。
⑦县交运局按照《靖远县公路交通保障应急预案》执行相关保障工作。
⑧县政府安排对应部门、乡镇负责物资装卸、接收、保管、分发及设施设备恢复等事项。
(3)Ⅱ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成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组织协调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进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工作。
②协调相关部门随行前方指挥部,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现场指导和对接协调。
③根据应急需求,在全县范围内协调筹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
④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
⑤协调公路、铁路系统,做好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力保障。
⑥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⑦加强临时安置点巡逻值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维护安置点运行秩序和安全稳定。
⑧关注舆情信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
(4)Ⅰ级响应
启动县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在省、市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县级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
②协调友邻乡镇、县区提供援助,必要时请求市级或省级给予支援。
③征用社会车辆,加强运力保障。
④申请空中航线,开设航空器临时起降点或物资空投点。
⑤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物价,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⑥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应急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⑦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参与应急保障。
⑧全县经济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可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3 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主要针对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等基本生活需求,重点实施以下保障措施。
(1)食品供应保障。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供销社等单位协调调运粮食、食用油、蔬菜、肉品、食盐、方便食品等,保障群众有安全的食品。
(2)用水供应保障。应急期由县商务局负责调运瓶装水供应群众饮水需求,县交运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运输车辆并配合相关单位拉运瓶装水及清洁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抢修队伍恢复供水管网、蓄水工程供水,供水管网、蓄水工程难以及时恢复或水源被污染时,及时新建应急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安全。
(3)住所保障。县住建局、县人防办、县应急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调运帐篷、集装箱房、移动厕所、供暖设施、照明设备、折叠床、被褥等,组织应急队伍选择适宜地点搭建临时安置住所,确保群众有安全住所。
(4)御寒衣物保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调运棉衣、毛毯等御寒物资,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协调县内外货源供应,确保群众有御寒衣物穿。
(5)能源保障。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协调油品、煤炭供应;县工信局、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应急初期调运发电车、发电机,确保安置点用电。
(6)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局在安置点设立医疗卫生服务点,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及时组织开展疫情症状监测,环境消杀、以及卫生监督、适时开展心理辅导。
(7)公共设施保障。县住建局指导相关企业恢复供水、供气、供热设施,县工信局指导企业恢复供电和通信网络,县文旅局恢复广播、电视传输,开通应急广播。
(8)市场供应保障。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尽快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县商务局依托商品数据库,落实急需物资货源,组织采购;县工信局根据物资缺口信息,协调相关企业应急生产。
4.4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响应终止,转入常态化管理阶段,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后续工作。
4.5 舆情应对
县政府坚持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虚假信息。县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突发事件群众生活保障工作。
5 保障机制
5.1 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分级负担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请求市、省级或国家财政支持。
5.2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将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列为本级应急物资储备重要项目,及时足额采购、储存。
5.3 信息保障
县政府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畅通信息渠道,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及时联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了解掌握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随时关注事件发展动态,切实做好信息通报和上报工作。
5.4 装备保障
县政府在加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负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职责的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针对保障任务需求,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和装备。
5.5 设施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合理布局避难场所,科学设置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落实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有害生物防控、治安管理等保障措施。
5.6 动员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建立健全物资征用、志愿者服务运行管理机制,规范组织发动、物资征用、统计分配、使用补偿等各环节的工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项指挥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及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制定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
6.2 宣传与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
6.3 预案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订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急预案演练计划,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6.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应对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一定区域内人民群众失去饮食、住所、衣物、医疗、御寒等一项或多项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政府或社会采取的专项保障行动。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靖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群众生活保障职责
附件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群众生活保障职责
县委宣传部:做好舆情监测工作,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应急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协助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控和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帐篷、折叠床、衣被、粮油、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开展应急物资产能建设和储备,负责应急物资紧急调用。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学校复学复课或网络授课等工作;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等工作;协调异地就学相关事宜。
县工信局:负责煤电油调运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协调,做好县级食盐储备管理。
县公安局:承担恶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存、调运、投放等实施过程中的安保和秩序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保障工作;指导事发地做好殡葬服务工作;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工作和矛盾纠纷的调解。
县财政局: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物资日常和紧急购置、更新、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蓄水设施和农村供水设施恢复;指导安置点水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分析评估工作;负责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建(构)筑物及供排水建设。
县交运局:按照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的要求,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和承运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渠道和运输工具以及提供充足的物资运输人员,并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运输快速通行协调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业产业的恢复;参与涉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价格、收储等政策制定。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生态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工作,建立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保供机制;负责瓶装水饮供应。
县卫健局: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指导安置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环境消杀、卫生监督及心理辅导等工作,协调本县及县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支援。
县应急局:承担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乡火灾、森林草原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组织协调生活类保障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群众集中安置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森林草原火灾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警和初期火灾扑救;参与指导集中安置点选址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品、药品、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组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生活、医药等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捐赠药品和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秩序。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恢复和应急广播制作播放。
县人防办:负责疏散基地建设规划、组织拟订物资储备、
水电供应等各种保障方案,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肉菜等重要消费品及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县气象局:负责指导安置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预报预测;承担气象灾害类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储备协调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指导安置点地震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测预警。
县供销社:负责协调农副产品供应。
团县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动。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指挥灾区民兵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组织协调驻靖部队和民兵预备役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靖远中队:配合相关部门转移、运送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负责重要目标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安置点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次生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通道畅通;开展防火巡查;协助应急期饮用水保障。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恢复和安置点电力供应保障。
靖远火车站:负责铁路设施应急抢修;协调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物资铁路运输。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辖区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其他行政区域发生的影响到靖远县的一般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不包含城镇燃气、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引发的事故)
1.5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6重点危化品种类及处置措施
我县重点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氯(液氯、氯气)、氢氟酸(氟化氢)、硫酸、盐酸、烧碱(液碱)、氢、氨(液氨、氨气)、氧(液氧、氧气)、液化石油气、甲烷、天然气、汽油、煤焦油、一氧化碳、甲醇、乙炔(电石气)、电石等。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理等诸多环节,工厂、商场、娱乐场所、饭店、机关、学校、家庭等多个方面。处置的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必须具备专业处置能力,坚决杜绝处置不科学,甚至错误操作造成更大的伤害和损失(重点危险化学品及相应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5,如果出现附件5未列入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必须由专业人员现场处置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1.7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靖远县人民政府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县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乡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靖远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局、县工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局、国网靖远供电公司、武警靖远中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事发乡镇政府乡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启动、终止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汇报处置工作情况进展;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2.2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6134518,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参加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遣人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社会救援队伍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参加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科学技术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10)疏散撤离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情况,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委、县政府配合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3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本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定期检查、监控;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报、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建立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作业岗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测,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与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区域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定期会商研判和协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本系统、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控和管理,开展安全隐患风险评估,健全完善数据库,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因自然灾害、公共卫计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各级各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研判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2预警
县、乡镇政府及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做好防范应对准备。接到事发单位的信息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迅速组织研判。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危险化学品处置专业要求,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
3.2.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故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乡镇政府及其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①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②指导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分布式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做好上下游相关设备联动停车。
③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④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⑤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故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事故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
4运行机制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程序和时限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应急、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事故单位立即通过“110”、“119”、“120”报警,得到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急救救援。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县政府和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2)事故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
(3)如果在处置其他突发事件过程中发现、引发或者次生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取得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4)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且要在第一时间调集应急资源,采取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5)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按时限补报书面材料。
4.1.2报告内容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
(3)事故初步原因、信息来源、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性质等内容;
(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按照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工作。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处置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可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按照应急预案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用或征用相关应急资源。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为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3)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和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4)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及时对事故危害区域实施封控。
(5)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6)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请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持援助。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县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报请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委、县政府及时报请市政府并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
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响应分级程序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县级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初判发生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②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在市安委会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县应急管理局开设指挥场所,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负责同志坐镇指挥。
②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组织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请求驻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2)县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②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③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县级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①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②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响应行动: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
启动权限: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的应急救援请求,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若应急响应扩大,则现场指挥权交由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4.4处置措施
(1)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县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4.5安全防护
4.5.1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撤离并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
4.5.2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6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县委、县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舆论引导
县政府要借鉴市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4.8响应终止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县政府要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由县应急牵头,公安、工信、住建、交运、卫健、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市场监管、人社、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抽组或者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专业培训,组成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并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调用机制,有效利用企业专业救援力量。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发展具备专业能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对专业应急队伍的需要。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应加强技术装备储备,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掌握专业特种救援装备资源情况,建立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要定期检查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装备保养到位,能够正常使用。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1)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3)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需要,完善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专业设备的征用程序、补偿机制和紧急通行绿色通道制度,并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通信信息保障
县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6.7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各乡镇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6.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6.9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技术力量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7.1.1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各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乡镇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预案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救援队伍和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8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要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1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3)应急救援工作不力的;
(4)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5)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6)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7)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8)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其他事项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县政府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5)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当发生或衍生其他事故时,可启动不同类别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时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处置。
(9)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流程图
3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体系图
4.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附件1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组织;指导协调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县科学技术局:统筹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应急科学技术研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抓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应急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救援现场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事发单位开展遇难人员善后赔偿,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心理疏导。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工作,防止次生、衍生的地质灾害发生。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铁路、公路等部门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协调重要救援物资交通运输应急通行。
县水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河流、水库、堤坝安全监测及水资源调配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医疗卫生工作,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统计核查事故情况,综合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调调动市级专业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县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县总工会: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公司靖远西车站: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保障。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武警靖远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扑救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调查有关工作。
其余相关单位的应急状态应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附件2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流程
附件3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附件4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序号 | 单 位 | 电 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0943-6121579 |
2 | 县委宣传部 | 0943-6122175 |
3 | 县总工会 | 0943-6125726 |
4 | 县应急局 | 0943-6134519 |
5 | 县公安局 | 0943-5968022 |
6 | 发改县局 | 0943-6121521 |
7 | 县工信局 | 0943-6122137 |
8 | 县财政局 | 0943-6121433 |
9 |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 0943-6120805 |
10 | 县住建局 | 0943-6121140 |
11 | 县交运局 | 0943-6121712 |
12 | 县卫生健康局 | 0943-6121401 |
13 | 县民政局 | 0943-6121519 |
14 | 县市场监管局 | 0943-6130878 |
15 | 县气象局 | 0943-6127660 |
16 | 县商务局 | 0943-6211208 |
17 | 县交警大队 | 0943-6120266 |
1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943-6133119 |
19 | 县电信局 | 0943-6121805 |
序号 | 单 位 | 电 话 |
20 |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 | 0943-6138319 |
21 | 武警靖远中队 | 15693656660 |
22 | 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0943-8821931 |
23 | 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0943-5912338 |
24 | 靖远金地燃气有限公司 | 0943-6126110 |
25 | 靖远福缘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 13884214552 |
26 | 白银凯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13519431034 |
27 | 乌兰镇政府 | 0943-6121902 |
28 | 东湾镇政府 | 0943-6122118 |
29 | 三滩镇政府 | 0943-6210092 |
30 | 糜滩镇政府 | 0943-6310001 |
31 | 刘川镇政府 | 0943-6491117 |
32 | 北湾镇政府 | 0943-6171101 |
33 | 平堡镇政府 | 0943-6350202 |
34 | 若笠乡政府 | 0943-6292003 |
35 | 大芦镇政府 | 0943-6430076 |
36 | 高湾镇政府 | 0943-6440069 |
37 | 北滩镇政府 | 0943-7110696 |
38 | 五合镇政府 | 0943-7260016 |
39 | 东升镇政府 | 0943-7211003 |
40 | 靖安乡政府 | 0943-7270369 |
41 | 永新乡政府 | 0943-7339003 |
42 | 兴隆乡政府 | 0943-7341007 |
43 | 双龙镇政府 | 0943-7342009 |
44 | 石门乡政府 | 0943-7343018 |
附件5
靖远县危险化学品事故注意事项及
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一、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注意事项
(一)事故类别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主要原因又分为人为操作失误和设备缺陷。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收集等。
(二)危险性概述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大量泄漏,其气体(蒸气)可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团,飘散到较远的地方,遇到着火源引爆并迅速回火到泄漏处,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可燃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热值一般较高,发生火灾后火势迅速扩大,温度高,热辐射强,使消防人员难以靠近,增大了灭火的难度;同时,附近的设备、容器因受热而内压升高,可能造成容器破裂或爆炸,扩大事故的危害。爆炸产生的碎片和冲击波能使附近的人员伤亡,建筑物和设备受到损坏,引起连锁反应。另外,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毒烟气,威胁附近人员的安全。
3.有毒物质的大量泄漏,尤其是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和易挥发的物质,其产生的有毒气体能迅速扩散到生产区域以外的场所,造成人畜中毒、植物枯死等社会灾害性事故。某些有毒物质泄漏到水体、土壤中,会造成环境污染,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的性质,因此,在救援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或物品的伤害或损坏。
3.可能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前应注意事项
现场处置人员应先了解事故中危化品的品名、物理化学性质、事故容器或设备的参数以及事故现场和周边的环境,也可调用事故发生单位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紧急预案或其他相关资料,先进行客观地分析判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
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
1、氯
特别警示 |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 |
理 化 特 性 | 常温常压下为黄绿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常温下、709kPa以上压力时为液体,液氯为金黄色。微溶于水,易溶于二硫化碳和四氯化碳。分子量为70.91,熔点-101℃,沸点-34.5℃,气体密度3.21g/L, 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5,相对密度(水=1)1.41(20℃),临界压力7.71MPa,临界温度144℃,饱和蒸气压673kPa(20℃),log pow(辛醇/水分配系数) 0.85。 主要用途:用于制造氯乙烯、环氧氯丙烷、氯丙烯、氯化石蜡等;用作氯化试剂,也用作水处理过程的消毒剂。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本品不燃, 但可助燃。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气中燃烧,一般易燃气体或蒸气也都能与氯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受热后容器或储罐内压增大,泄漏物质可导致中毒。 【活性反应】 强氧化剂,与水反应,生成有毒的次氯酸和盐酸。与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碱反应生成次氯酸盐和氯化物,可利用此反应对氯气进行无害化处理。液氯与可燃物、还原剂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与汽油等石油产品、烃、氨、醚、松节油、醇、乙炔、二硫化碳、氢气、金属粉末和磷接触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烃基膦、铝、锑、胂、铋、硼、黄铜、碳、二乙基锌等物质会导致燃烧、爆炸,释放出有毒烟雾。潮湿环境下,严重腐蚀铁、钢、铜和锌。 【健康危害】 氯是一种强烈的刺激性气体,经呼吸道吸入时,与呼吸道粘膜表面水分接触,产生盐酸、次氯酸,次氯酸再分解为盐酸和新生态氧,产生局部刺激和腐蚀作用。 急性中毒:轻度者有流泪、咳嗽、咳少量痰、胸闷,出现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的表现;中度中毒发生支气管肺炎、局限性肺泡性肺水肿、间质性肺水肿或哮喘样发作,病人除有上述症状的加重外,还会出现呼吸困难、轻度紫绀等;重者发生肺泡性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严重窒息、昏迷或休克,可出现气胸、纵隔气肿等并发症。吸入极高浓度的氯气,可引起迷走神经反射性心跳骤停或喉头痉挛而发生“电击样”死亡。眼睛接触可引起急性结膜炎,高浓度氯可造成角膜损伤。皮肤接触液氯或高浓度氯,在暴露部位可有灼伤或急性皮炎。 慢性影响:长期低浓度接触,可引起慢性牙龈炎、慢性咽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哮喘等。可引起牙齿酸蚀症。 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1。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工作场所严禁吸烟。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及贮氯场所应设置氯气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液氯气化器、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氯压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氯气输入、输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避免与易燃或可燃物、醇类、乙醚、氢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吊装时,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理。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氯化设备、管道处、阀门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塑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高强度耐氯垫料,严禁使用橡胶垫。 (2)采用压缩空气充装液氯时,空气含水应≤0.01%。采用液氯气化器充装液氯时,只许用温水加热气化器,不准使用蒸汽直接加热。 (3)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必须装有排污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三氯化氮含量。如果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排污,并且操作不当,易发生三氯化氮爆炸、大量氯气泄漏等危害。 (4)严禁在泄漏的钢瓶上喷水。 (5)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应保留2kg以上的余量,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应保留5kg以上的余量。充装前要确认气瓶内无异物。 (6)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0%,防止阳光直射。 (2)应与易(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罐远离火种、热源。保持容器密封,储存区要建在低于自然地面的围堤内。气瓶储存时,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对于大量使用氯气钢瓶的单位,为及时处理钢瓶漏气,现场应备应急堵漏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具。 (4)禁止将储罐设备及氯气处理装置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并远离频繁出入处和紧急通道。 (5)应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不得在人口稠密区和有明火等场所停靠。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2)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准从隧道过江。 (3)汽车运输充装量50kg及以上钢瓶时,应卧放,瓶阀端应朝向车辆行驶的右方,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垛高不得超过2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严禁与易燃物或可燃物、醇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车上应有应急堵漏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押运人员应会使用。 (4)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 (5)采用液氯气化法向储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釜式气化器加热夹套不得包底,应用温水加热,严禁用蒸汽加热,出口水温不应超过45℃,气化压力不得超过1MPa。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给予2%至4%的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分开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灭火方法】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防爆掩蔽处操作。有氯气泄漏时,使用细水雾驱赶泄漏的气体,使其远离未受波及的区域。 灭火剂:根据周围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可用干粉、二氧化碳、水(雾状水)或泡沫。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气体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戴橡胶手套。如果是液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如木材、纸、油等)接触。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限制性空间扩散。构筑围堤堵截液体泄漏物。喷稀碱液中和、稀释。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泄漏场所保持通风。 不同泄漏情况下的具体措施: 瓶阀密封填料处泄漏时,应查压紧螺帽是否松动或拧紧压紧螺帽;瓶阀出口泄漏时,应查瓶阀是否关紧或关紧瓶阀,或用铜六角螺帽封闭瓶阀口。 瓶体泄漏点为孔洞时,可使用堵漏器材(如竹签、木塞、止漏器等)处理,并注意对堵漏器材紧固,防止脱落。上述处理均无效时,应迅速将泄漏气瓶浸没于备有足够体积的烧碱或石灰水溶液吸收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控制吸收液温度不高于45℃、pH不小于7,防止吸收液失效分解。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60m,下风向疏散白天400m、夜晚16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600m,下风向疏散白天3500m、夜晚8000m。 |
2、氨
特别警示 | 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吸入可引起中毒性肺水肿。 |
理 化 特 性 | 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20℃、891kPa下即可液化,并放出大量的热。液氨在温度变化时,体积变化的系数很大。溶于水、乙醇和乙醚。分子量为17.03,熔点-77.7℃,沸点-33.5℃,气体密度0.7708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59,相对密度(水=1)0.7(-33℃),临界压力11.40MPa,临界温度132.5℃,饱和蒸气压1013kPa(26℃),爆炸极限15%~30.2%(体积比),自燃温度630℃,最大爆炸压力0.58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致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引起燃烧爆炸。 【活性反应】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健康危害】 对眼、呼吸道粘膜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急性氨中毒引起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肺炎,重度中毒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和心搏停止。可致眼和皮肤灼伤。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0; 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30。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氨气的车间及贮氨场所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护服等防护器具。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应防止冻伤。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严禁利用氨气管道做电焊接地线。严禁用铁器敲击管道与阀体,以免引起火花。 (2)在含氨气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防护措施: ——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并落实人员管理,使氨气检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进行检修和抢修作业时,应携带氨气检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与氧化剂、酸类、卤素、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罐远离火种、热源。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液氨气瓶应放置在距工作场地至少5m以外的地方,并且通风良好。 (4)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氨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防止阳光直射。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氨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氨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氨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氨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氨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消防人员必须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抗溶性泡沫、二氧化碳、砂土。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液体泄漏物。用醋酸或其它稀酸中和。也可以喷雾状水稀释、溶解,同时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产生的大量废水。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如果钢瓶发生泄漏,无法封堵时可浸入水中。储罐区最好设水或稀酸喷洒设施。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800m、夜晚2300m。 |
3、液化石油气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由石油加工过程中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液体,主要组分为丙烷、丙烯、丁烷、丁烯,并含有少量戊烷、戊烯和微量硫化氢等杂质。不溶于水。熔点-160~-107℃,沸点-12~4℃,闪点-80~-60℃,相对密度(水=1)0.5~0.6,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5~2.0,爆炸极限5%~33%(体积比),自燃温度426~537℃。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民用燃料、发动机燃料、制氢原料、加热炉燃料以及打火机的气体燃料等,也可用作石油化工的原料。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或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点火源会着火回燃。 【活性反应】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健康危害】 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液化气轻度中毒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咳嗽、食欲减退、乏力、失眠等;重者失去知觉、小便失禁、呼吸变浅变慢。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1000;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1500。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避免泄漏,工作场所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的车间及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建议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可能接触液体时,应防止冻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储罐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在充装站内按工艺流程进行。禁止槽车、贮灌、或大瓶向小瓶直接充装液化气。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钢瓶运出充装站。 (2)用户使用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准擅自更改钢瓶的颜色和标记;不准把钢瓶放在曝日下、卧室和办公室内及靠近热源的地方;不准用明火、蒸气、热水等热源对钢瓶加热或用明火检漏;不准倒卧或横卧使用钢瓶;不准摔碰、滚动液化气钢瓶;不准钢瓶之间互充液化气;不准自行处理液化气残液。 (3)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进行缓慢灌装。 (4)液化石油气槽车装卸作业时,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妥善处理: ——附近发生火灾; ——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液压异常; ——其他不安全因素。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照明线路、开关及灯具应符合防爆规范,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或防静电胶垫,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电跨接。压力表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有效的检定合格证。储罐站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站内严禁烟火。进站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穿带钉鞋。入站机动车辆排气管出口应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供气站点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专用钢瓶库;建立液化石油气实瓶入库验收制度,不合格的钢瓶不得入库;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和钢瓶应定期检验。 (4)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要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液化石油气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液化石油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液化石油气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立即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泡沫、二氧化碳、雾状水。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静风泄漏时,液化石油气沉在底部并向低洼处流动,无关人员应向高处撤离。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防寒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
4、硫化氢
特别警示 | 强烈的神经毒物,高浓度吸入可发生猝死,谨慎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取样点、化粪池、密闭容器,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气体,低浓度时有臭鸡蛋味,高浓度时使嗅觉迟钝。溶于水、乙醇、甘油、二硫化碳。分子量为34.08,熔点-85.5℃,沸点-60.7℃,相对密度(水=1)1.539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19,临界压力9.01MPa,临界温度100.4℃,饱和蒸气压2026.5kPa(25.5℃),闪点-60℃,爆炸极限4.0%~46.0%(体积比),自燃温度260℃,最小点火能0.077mJ,最大爆炸压力0.49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无机硫化物,还用作化学分析如鉴定金属离子。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气体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 【活性反应】 与浓硝酸、发烟硝酸或其它强氧化剂剧烈反应可发生爆炸。 【健康危害】 本品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有强烈刺激作用。 急性中毒:高浓度(1000mg/m3以上)吸入可发生闪电型死亡。严重中毒可留有神经、精神后遗症。急性中毒出现眼和呼吸道刺激症状,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支气管肺炎,头痛,头晕,乏力,恶心,意识障碍等。重者意识障碍程度达深昏迷或呈植物状态,出现肺水肿、多脏器衰竭。对眼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慢性影响:长期接触低浓度的硫化氢,可引起神经衰弱综合征和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等。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10。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建立独立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硫化氢作业环境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要定期测定,并设置硫化氢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化学品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 储罐等压力设备应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等设置紧急切断设施。 避免与强氧化剂、碱类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产生硫化氢的生产设备应尽量密闭。对含有硫化氢的废水、废气、废渣,要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2)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密闭容器、坑、窑、地沟等工作场所,应首先测定该场所空气中的硫化氢浓度,采取通风排毒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作业工人腰间缚以救护带或绳子。要设监护人员做好互保,发生异常情况立即救出中毒人员。 (3)脱水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现场,防止脱出大量的酸性气。脱出的酸性气要用氢氧化钙或氢氧化钠溶液中和,并有隔离措施,防止过路行人中毒。 【储存安全】 储存于阴凉、通风仓库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储罐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保持容器密封。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2)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3)采用钢瓶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平放,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严禁与氧化剂、碱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 (4)输送硫化氢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硫化氢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硫化氢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硫化氢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硫化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气体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消除所有点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作业时所有设备应接地。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泄漏、未着火时应穿全封闭防化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堵漏。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1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600m,下风向疏散白天3500m、夜晚8000m。 |
5、甲烷、天然气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臭、无味气体。微溶于水,溶于醇、乙醚等有机溶剂。分子量16.04,熔点-182.5℃,沸点-161.5℃,气体密度0.7163g/L,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6,相对密度(水=1)0.42(-164℃),临界压力4.59MPa,临界温度-82.6℃,饱和蒸气压53.32kPa(-168.8℃),爆炸极限5.0%~16%(体积比),自燃温度537℃,最小点火能0.28mJ,最大爆炸压力0.717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燃料和用于炭黑、氢、乙炔、甲醛等的制造。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源和明火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 与五氧化溴、氯气、次氯酸、三氟化氮、液氧、二氟化氧及其他强氧化剂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纯甲烷对人基本无毒,只有在极高浓度时成为单纯性窒息剂。皮肤接触液化气体可致冻伤。天然气主要组分为甲烷,其毒性因其他化学组成的不同而异。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在生产、使用、贮存场所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防静电工作服,必要时戴防护手套,接触高浓度时应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佩带供气式呼吸器。进入罐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天然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 (2)生产区域内,严禁明火和可能产生明火、火花的作业(固定动火区必须距离生产区30m以上)。生产需要或检修期间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气站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站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应有事故排风装置。 (3)天然气配气站中,不准独立进行操作。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配气站。 (4)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含硫化氢作业环境应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 ——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硫化氢监测仪报警值设定:阈限值为1级报警值;安全临界浓度为2级报警值;危险临界浓度为3级报警值; ——硫化氢监测仪应定期校验,并进行检定。 (5)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3)天然气储气站中: ——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安全距离及站场内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天然气储气站内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相关规定; ——注意防雷、防静电,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工艺管网、设备、自动控制仪表系统应按标准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时要把车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采用管道输送时: ——输气管道不应通过城市水源地、飞机场、军事设施、车站、码头。因条件限制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输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 ——输气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输气管道管理单位应设专人定期对管道进行巡线检查,及时处理输气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并依据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管道。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如果发生冻伤:将患部浸泡于保持在38~42℃的温水中复温。不要涂擦。不要使用热水或辐射热。使用清洁、干燥的敷料包扎。如有不适感,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
6、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脑油
特别警示 | 高度易燃液体;不得使用直流水扑救(用水灭火无效)。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到浅黄色的透明液体。 依据《车用无铅汽油》(GB17930)生产的车用无铅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RON)分为90号、93号和95号三个牌号,相对密度(水=1)0.70~0.80,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3~4,闪点-46℃,爆炸极限1.4~7.6%(体积比),自燃温度415~530℃,最大爆炸压力0.813MPa;石脑油主要成分为C4~C6的烷烃,相对密度0.78~0.97,闪点-2℃,爆炸极限1.1~8.7%(体积比)。 主要用途:汽油主要用作汽油机的燃料, 可用于橡胶、制鞋、印刷、制革、颜料等行业, 也可用作机械零件的去污剂;石脑油主要用作裂解、催化重整和制氨原料,也可作为化工原料或一般溶剂,在石油炼制方面是制作清洁汽油的主要原料。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高速冲击、流动、激荡后可因产生静电火花放电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健康危害】 汽油为麻醉性毒物,高浓度吸入出现中毒性脑病,极高浓度吸入引起意识突然丧失、反射性呼吸停止。误将汽油吸入呼吸道可引起吸入性肺炎。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300(汽油)。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工作场所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配备易燃气体泄漏监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戴耐油橡胶手套。 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油罐及贮存桶装汽油附近要严禁烟火。禁止将汽油与其他易燃物放在一起。 (2)往油罐或油罐汽车装油时,输油管要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减少油料的冲击和与空气的摩擦。沾油料的布、油棉纱头、油手套等不要放在油库、车库内,以免自燃。不要用铁器工具敲击汽油桶,特别是空汽油桶更危险。因为桶内充满汽油与空气的混合气,而且经常处于爆炸极限之内,一遇明火,就能引起爆炸。 (3)当进行灌装汽油时,邻近的汽车、拖拉机的排气管要戴上防火帽后才能发动,存汽油地点附近严禁检修车辆。 (4)汽油油罐和贮存汽油区的上空,不应有电线通过。油罐、库房与电线的距离要为电杆长度的1.5倍以上。 (5)注意仓库及操作场所的通风,使油蒸气容易逸散。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炎热季节应采取喷淋、通风等降温措施。 (2)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用储罐、铁桶等容器盛装,不要用塑料桶来存放汽油。盛装时,切不可充满,要留出必要的安全空间。 (3)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对于1000m3及以上的储罐顶部应有泡沫灭火设施等。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汽油装于专用的槽车(船)内运输,槽车(船)应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盖密封。运送汽油的油罐汽车,必须有导静电拖线。对有每分钟0.5m3以上的快速装卸油设备的油罐汽车,在装卸油时,除了保证铁链接地外,更要将车上油罐的接地线插入地下并不得浅于100mm。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汽车槽罐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3)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及人口密集地段。 (4)输送汽油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汽油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汽油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汽油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汽油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5)输油管道地下铺设时,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测试桩,并设警示标志。运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给饮牛奶或用植物油洗胃和灌肠。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用水灭火无效。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5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300m。 |
7、氢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臭的气体。很难液化。液态氢无色透明。极易扩散和渗透。微溶于水,不溶于乙醇、乙醚。分子量2.02,熔点-259.2℃,沸点-252.8℃,气体密度0.0899g/L,相对密度(水=1)0.07(-252℃),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07,临界压力1.30MPa,临界温度-240℃,饱和蒸气压13.33kPa(-257.9℃),爆炸极限4%~75%(体积比),自燃温度500℃,最小点火能0.019mJ,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合成氨和甲醇等,石油精制,有机物氢化及作火箭燃料。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热或明火即发生爆炸。比空气轻,在室内使用和储存时,漏气上升滞留屋顶不易排出,遇火星会引起爆炸。在空气中燃烧时,火焰呈蓝色,不易被发现。 【活性反应】 与氟、氯、溴等卤素会剧烈反应。 【健康危害】 为单纯性窒息性气体,仅在高浓度时,由于空气中氧分压降低才引起缺氧性窒息。在很高的分压下,呈现出麻醉作用。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严防泄漏,工作场所加强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氢气的车间及贮氢场所应设置氢气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建议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氢气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不得超压,严禁负压。制氢和充灌人员工作时,不可穿戴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及带钉的鞋作业,以免产生静电和撞击起火。 (2)当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现场(室内)使用氢气瓶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且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3)管道、阀门和水封装置冻结时,只能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严禁使用明火烘烤。不准在室内排放氢气。吹洗置换,应立即切断气源,进行通风,不得进行可能发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4)使用氢气瓶时注意以下事项: ——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气瓶的阀门或减压器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 ——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曝晒;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应留有0.5MPa的剩余压力。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储存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储存室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3)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或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或通风设备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m。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3)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氢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时,氢气瓶头部应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不能和氧化剂、卤素等同车混运。夏季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 (4)氢气管道输送时,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氢气管道与燃气管道、氧气管道平行敷设时,中间宜有不燃物料管道隔开,或净距不小于250mm。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埋地敷设的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m。含湿氢气的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必须穿过时应设套管保护; ——氢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氢火焰肉眼不易察觉,消防人员应佩戴自给式呼吸器,穿防静电服进入现场,注意防止外露皮肤烧伤。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泄漏发生在室内,宜采用吸风系统或将泄漏的钢瓶移至室外,以避免氢气四处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
8、二氧化硫
特别警示 | 对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溶于水,水溶液呈酸性。溶于丙酮、乙醇、甲酸等有机溶剂。分子量64.06,熔点-75.5℃,沸点-10℃,气体密度3.049g/L,相对密度(水=1)1.4(-10℃),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25,临界压力7.87MPa,临界温度157.8℃,饱和蒸气压330kPa(20℃)。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硫酸和保险粉等。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不燃。 【健康危害】 对眼及呼吸道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大量吸入可引起肺水肿、喉水肿、声带痉挛而致窒息。液体二氧化硫可引起皮肤及眼灼伤,溅入眼内可立即引起角膜浑浊,浅层细胞坏死。严重者角膜形成瘢痕。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5;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10。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设置二氧化硫泄漏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建议操作人员穿聚乙烯防毒服、戴橡胶手套。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输入输出管线等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还原剂接触,远离易燃、可燃物。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或饮水。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倒空的容器可能存在残留有害物时应及时处理。 支气管哮喘和肺气肿等患者不宜接触二氧化硫。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在生产企业设置必要紧急排放系统及事故通风设施。设置碱池,进行废气处理。 (2)根据职工人数及巡检需要配置便携式二氧化硫浓度检测报警仪。进入密闭受限空间或二氧化硫有可能泄漏的空间之前应先进行检测,并进行强制通风,其浓度达到安全要求后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并派专人监护。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内温不宜超过30℃。 (2)应与易(可)燃物、氧化剂、还原剂、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车辆运输钢瓶, 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车辆行驶的右方,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曝晒。 (3)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灭火方法】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消防人员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由于火场中可能发生容器爆破的情况,消防人员须在防爆掩蔽处操作。有二氧化硫泄漏时,使用细水雾驱赶泄漏的气体,使其远离未受波及的区域。 灭火剂:根据周围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可用二氧化碳、水(雾状水)或泡沫。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穿内置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全封闭防化服。如果是液化气体泄漏,还应注意防冻伤。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60m,下风向疏散白天300m、夜晚12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400m,下风向疏散白天2100m、夜晚5700m。 |
9、一氧化碳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有毒,吸入可因缺氧致死。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味、无臭气体。微溶于水,溶于乙醇、苯等有机溶剂。分子量28.01,熔点-205℃,沸点-191.4℃,气体密度1.25g/L,相对密度(水=1)0.79,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97,临界压力3.50MPa,临界温度-140.2℃,爆炸极限12%~74%(体积比),自燃温度605℃,最大爆炸压力0.720MPa。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化学合成,如合成甲醇、光气等,及用作精炼金属的还原剂。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极易燃,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健康危害】 一氧化碳在血中与血红蛋白结合而造成组织缺氧。 急性中毒:轻度中毒者出现剧烈头痛、头晕、耳鸣、心悸、恶心、呕吐、无力,轻度至中度意识障碍但无昏迷,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10%;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症状外,意识障碍表现为浅至中度昏迷,但经抢救后恢复且无明显并发症,血液碳氧血红蛋白浓度可高于30%;重度患者出现深度昏迷或去大脑强直状态、休克、脑水肿、肺水肿、严重心肌损害、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呼吸衰竭等,血液碳氧血红蛋白可高于50%。部分患意识障碍恢复后,约经 2~60天的“假愈期”,又可能出现迟发性脑病,以意识精神障碍、锥体系或锥体外系损害为主。 慢性影响:能否造成慢性中毒,是否对心血管有影响,无定论。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0;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30。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隔离,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一氧化碳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穿防静电工作服。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建议佩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生产和生活用气必需分路。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 避免与强氧化剂接触。 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患有各种中枢神经或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明显的心血管疾患者,不宜从事一氧化碳作业。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进入密闭受限空间或一氧化碳有可能泄漏的空间之前应先进行检测,并进行强制通风,其浓度达到安全要求后进行操作,操作人员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要求同时有2人以上操作,万一发生意外,能及时互救,并派专人监护。 (2)充装容器应符合规范要求,并按期检测。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晒。库房内温不宜超过30℃。 (2)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搬运储罐时应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在传送过程中,钢瓶和容器必须接地和跨接,防止产生静电。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防止日光暴晒。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呼吸心跳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术。就医。 【灭火方法】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1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150m,下风向疏散白天700m、夜晚2700m。 |
10、甲醇
特别警示 | 有毒液体,可引起失明、死亡。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透明的易挥发液体,有刺激性气味。溶于水,可混溶于乙醇、乙醚、酮类、苯等有机溶剂。分子量32.04,熔点-97.8℃,沸点64.7℃,相对密度(水=1)0.79,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1,临界压力7.95MPa,临界温度240℃,饱和蒸气压12.26kPa(20℃),折射率1.3288,闪点11℃,爆炸极限5.5%~44.0%(体积比),自燃温度464℃,最小点火能0.215mJ。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甲醛、香精、染料、医药、火药、防冻剂、溶剂等。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高度易燃,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和爆炸。 【健康危害】 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 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直至死亡。引起代谢性酸中毒。甲醇可致视神经损害,重者引起失明。 慢性影响:主要为神经系统症状,有头晕、无力、眩晕、震颤性麻痹及视觉损害。皮肤反复接触甲醇溶液,可引起局部脱脂和皮炎。 解毒剂:口服乙醇或静脉输乙醇、碳酸氢钠、叶酸、4-甲基吡唑。 职业接触限值: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25(皮);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50(皮)。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加强通风。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建议操作人员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储罐等压力设备应设置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打开甲醇容器前,应确定工作区通风良好且无火花或引火源存在;避免让释出的蒸气进入工作区的空气中。生产、贮存甲醇的车间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一旦发生物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灭火。 (2)设备罐内作业时注意以下事项: ——进入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作业许可证。入罐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的规定。做到物料不切断不进入;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入;行灯不符合规定不进入;没有监护人员不进入;没有事故抢救后备措施不进入; ——入罐作业前30分钟取样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进入作业。视具体条件加强罐内通风;对通风不良环境,应采取间歇作业; ——在罐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焊工离开作业罐时不准将焊(割)具留在罐内。 (3)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或储罐内,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7℃,保持容器密封。 (2)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在甲醇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等于储罐的容积。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3)注意防雷、防静电,厂(车间)内的储罐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甲醇装于专用的槽车(船)内运输,槽车(船)应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盖密封。严禁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高温季节应早晚运输。 (3)在使用汽车、手推车运输甲醇容器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装运时,应妥善固定。 (4)甲醇管道输送时,注意以下事项: ——甲醇管道架空敷设时,甲醇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甲醇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甲醇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管道消除静电接地装置和防雷接地线,单独接地。防雷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防静电的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0Ω; ——甲醇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 ——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甲醇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室内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沟道的措施。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饮足量温水,催吐。用清水或 1%硫代硫酸钠溶液洗胃。就医。 皮肤接触: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 眼睛接触: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灭火方法】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必须马上撤离。 灭火剂: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毒、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收。使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吸收材料。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喷水雾能减少蒸发,但不能降低泄漏物在受限制空间内的易燃性。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喷雾状水驱散蒸气、稀释液体泄漏物。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50m。如果为大量泄漏,在初始隔离距离的基础上加大下风向的疏散距离。 |
11、乙炔
特别警示 | 极易燃气体;经压缩或加热可造成爆炸;火场温度下易发生危险的聚合反应。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无臭气体,工业品有使人不愉快的大蒜气味。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丙酮、氯仿、苯。分子量26.04,熔点-80.8℃,沸点-83.8℃,气体密度1.17g/L,相对密度(水=1)0.62,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0.91,临界压力6.19MPa,临界温度35.2℃,饱和蒸气压4460kPa(20℃),爆炸极限2.1%~80%(体积比),自燃温度305℃,最小点火能0.02mJ。 主要用途:主要是有机合成的重要原料之一。亦是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和塑料的原料,也用于氧炔焊割。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易燃烧爆炸。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范围非常宽,遇明火、高热和氧化剂有燃烧、爆炸危险。 【活性反应】 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能与铜、银、汞等的化合物生成爆炸性物质。 【健康危害】 具有弱麻醉作用,麻醉恢复快,无后作用,高浓度吸入可引起单纯窒息。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应具有防火、防爆、防静电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知识和操作能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密闭操作,避免泄漏,全面通风,防止乙炔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远离火种、热源,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在发生或合成、使用、储存乙炔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与应急通风联锁,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衣物和钉鞋。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卤素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在有乙炔存在或使用乙炔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不能接触铜、银和汞。要避免使用含铜66%以上的黄铜、含铜银的焊接材料和含汞的压力表。 (2)进入有乙炔存在或泄漏密闭有限空间前,应首先检测乙炔浓度,强制机械通风10分钟以上,直至乙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0%,作业过程中有人监护,每隔30分钟监测一次,可燃气体含量不得高于爆炸下限的20%。 (3)凡可能与易燃、易爆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4)电石库禁止带水入内。 (5)使用乙炔气瓶,应注意: ——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对已卧放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15分钟,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轻装轻卸气瓶,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瓶之间的距离应超过10m。不得将瓶内的气体使用干净,必须留有0.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气体; ——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m。气瓶的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必须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6)在乙炔站内应注意: ——站房内允许冬季取暖时,不得用电热明火,宜采用光管散热器,以免积尘及静电感应,并应离乙炔发生器1m以上,当气温在0℃以下时,可用氯化钠的水溶液代替发生器及回火防止器的用水,以防冰冻的发生。乙炔发生器管道冻结可用热水解冻。移动式乙炔发生器在夏季应遮阳,防高温和热辐射; ——乙炔发生器设备运行时,操作者应密切注意各部位压力和温度的变化。若发现压力表读数骤升或有气体从安全阀逸出,或者启动数分钟压力表的指针没有上升应停止作业,排除故障。严禁超出规定压力和温度; (7)乙炔设备、容器及管道在动火进行大、小修之前应作充氮吹扫。所用氮气的纯度应大于98%,吹扫口化验乙炔含量低于0.5%时,才能动火作业,并应事先得到有关部门批准,设专人监护和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 【储存安全】 (1)乙炔瓶储存于阴凉、通风的易燃气体专用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 (2)应与氧化剂、酸类、卤素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要有消防器材和醒目的防火标志。 (3)储存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乙炔最高含量不超过1%(体积比)。储存室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朝向安全地带,室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得小于7次。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槽车运输时要用专用槽车。槽车安装的阻火器(火星熄灭器)必须完好。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 (3)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要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4)输送乙炔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乙炔管道架空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栈桥上。在已敷设的乙炔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乙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乙炔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灭火方法】 切断气源。若不能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泄漏处的火焰。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灭火剂: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泄漏应急处置】 消除所有点火源。根据气体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静电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禁止接触或跨越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若可能翻转容器,使之逸出气体而非液体。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如有可能,将残余气或漏出气用排风机送至水洗塔或与塔相连的通风橱内。禁止用水直接冲击泄漏物或泄漏源。防止气体通过下水道、通风系统和密闭性空间扩散。隔离泄漏区直至气体散尽。 作为一项紧急预防措施,泄漏隔离距离至少为100m。如果为大量泄漏,下风向的初始疏散距离应至少为800m。 |
12、氟化氢、氢氟酸
特别警示 | 有毒气体,对呼吸道黏膜及皮肤有强烈刺激和腐蚀作用。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气体,有强刺激性气味。分子量为20.01,熔点 -83.55℃,沸点 19.5℃,相对密度(水=1)0.988,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1.27,饱和蒸气压 122kPa(25℃),临界温度188℃,临界压力6.48 MPa。溶于水,生成氢氟酸并放出热量,氢氟酸为无色透明有刺激性臭味的液体。微溶于乙醚。具有强腐蚀性。不易被氧化。 主要用途:氢氟酸主要用于蚀刻玻璃,以及制氟化合物。氢氟酸用作分析试剂、高纯氟化物的制备、玻璃蚀刻及电镀表面处理等。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不燃。 【活性反应】 反应性极强,能与各种物质发生反应。腐蚀性极强。 【健康危害】 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急性中毒可发生眼和上呼吸道刺激、支气管炎、肺炎,重者发生肺水肿。极高浓度时可发生反射性窒息。 职业接触限值:MAC(最高容许浓度)(mg/m3):2。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应急处置知识。 严加密闭,防止泄漏,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或采用露天设置,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作业现场应设置氟化氢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工作场所浓度超标的,操作人员应该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宜采用隔离式、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避免产生酸雾。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设置整流装置与压力机、动力电源、管线压力、通风设施或相应的吸收装置的联锁装置。重点储罐需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避免与氧化剂、酸类、碱类接触。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吊装时,应将气瓶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筐中进行吊运。禁止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或将瓶阀作为吊运着力点。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保持良好的卫计习惯。车间应配备急救设备及药品。倒空的容器可能残留有害物应及时处理。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打开氢氟酸容器时,确定工作区通风良好且无火花或引火源存在,避免让释出的蒸气进入工作区的空气中,并有随时可以用于灭火及处理泄漏的紧急应变装置。一旦发生物品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灭火,切忌水流冲击物品。 (2)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 (3)充装时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严防超装。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专用库房内。库房温度不宜超过30℃。包装要求密封。氢氟酸若留存时间长,则因少量水分的作用而发生聚合,生成黑褐色的聚合物。由于聚合是放热反应,且有自动催化作用,有时会突然爆炸,为此,储存时要特别小心,贮存时间不宜太长,并注意添加稳定剂。 (2)氢氟酸储存区设置围堰,地面进行防渗透处理,并配备倒装罐或储液池。储存区应备有合适的材料收容泄漏物。 (3)应与氧化剂、酸类、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4)定期检查氢氟酸的储罐、槽车、阀门和泵等,防止泄漏。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耐腐蚀材料的盖密封。运输车辆应符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运输车辆进入厂区,保持安全车速。 (3)氢氟酸搬运人员必须注意防护,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搬运时,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监卸监装;夜晚或光线不足时、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搬运时,必须得到部门负责人的同意,还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禁止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用雾状水、泡沫灭火。消防人员必须穿特殊防护服,在掩蔽处操作。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直至灭火结束。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酸碱服。作业时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接地。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喷雾状水抑制蒸气或改变蒸气云流向,避免水流接触泄漏物。勿使水进入包装容器内。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覆盖泄漏物。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石灰粉吸收大量液体。用农用石灰(CaO)、碎石灰石(CaCO3)或碳酸氢钠(NaHCO3)中和。用抗溶性泡沫覆盖,减少蒸发。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30m,下风向疏散白天100m、夜晚5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300m,下风向疏散白天1700m、夜晚3600m。 |
13、三氧化硫
特别警示 | 确认人类致癌物,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与水发生剧烈反应。 |
理 化 特 性 | 无色透明液体或结晶,有刺激性气味。有四种晶体变形体:α、β、γ、δ。γ-三氧化硫为胶状晶体,熔点16.8℃,沸点44.8℃,相对密度(水=1)1.9224,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2.8,β-三氧化硫为丝光石棉状结晶,熔点32.5℃。α-三氧化硫为针状结晶,熔点62.3℃。δ-三氧化硫为蜡状结晶,熔点95℃。通常是混合物,熔点不恒定,熔融时均转变为γ-三氧化硫。本品吸湿性极强,在空气中产生有毒的白烟。 主要用途:有机合成用磺化剂。 |
危 害 信 息 | 【燃烧和爆炸危险性】 不燃,能助燃。 【活性反应】 强氧化剂。与水发生爆炸性剧烈反应。与氧气、氟、氧化铅、次亚氯酸、过氯酸、磷、四氟乙烯等接触剧烈反应。与有机材料如木、棉花或草接触,会着火。吸湿性极强,在空气中产生有毒的白烟。遇潮时对大多数金属有强腐蚀性。 【健康危害】 毒性及中毒表现见硫酸。对皮肤、粘膜等组织有强烈的刺激和腐蚀作用。可引起结膜炎、水肿、角膜浑浊,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症状,重者发生呼吸困难和肺水肿;高浓度引起喉痉挛或声门水肿而死亡。口服后引起消化道的烧伤以至溃疡形成。慢性影响有牙齿酸蚀症、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肝硬变等。 职业接触限值: 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1;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mg/m3):2。 IARC:确认人类致癌物。 |
安 全 措 施 |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具备三氧化硫应急处置的有关知识。 密闭操作,防止泄漏。工作场所注意通风,操作场所尽量机械化自动化。工作场所禁止进食和饮水。 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配备两套以上重型防护服。操作人员佩戴防毒面具或自给式头盔,穿橡胶耐酸碱服,戴橡胶耐酸碱手套,耐酸长筒靴。 储罐等压力容器和设备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压力、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 避免与还原剂、碱类、活性金属粉末接触,尤其要注意避免与水接触。远离易燃、可燃物。 生产、储存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特殊要求】 【操作安全】 (1)开启三氧化硫容器时,确定工作区通风良好,避免让释出的蒸气进入工作区的空气中。 (2)系统漏气时要站在上风口,同时佩戴好防毒面具进行作业并采取措施尽快消除漏气。 (3)生产设备的清洗污水及生产车间内部地坪的冲洗水须收入应急池,经处理合格后才可排放。 【储存安全】 (1)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避免直晒。库房温度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85%。应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储存区内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2)三氧化硫贮存地点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储罐要密封加盖,装有呼吸阀,应设有计量装置,储存时保留一定空间。储存时间不宜过长。 (3)在三氧化硫储罐四周设置围堰,围堰的容积等于单个储罐的最大容积,围堰与地面作防腐处理,围堰内应有泄漏物的收集设施。 (4)每天不少于两次对储罐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要及时联系处理,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 【运输安全】 (1)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2)三氧化硫装于专用的槽车(船)内运输,槽车(船)应定期清理;用其他包装容器运输时,容器须用耐腐蚀材料的盖密封。搬运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装卸时现场有人监护;夜晚、下雨天不宜搬运。若遇特殊情况必须雨天搬运时,应有遮雨等相关措施;严禁在搬运时吸烟。运输车辆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运输车辆从物流大门进出厂区,保持安全车速。严禁驾乘人员吸烟。 (3)严禁与易(可)燃物、还原剂、碱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防雨淋、防高温。 (4)输送三氧化硫的管道不应靠近热源敷设;管道采用地上敷设时,应在人员活动较多和易遭车辆、外来物撞击的地段,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已敷设的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管道外壁颜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 (5)液体三氧化硫槽车运输或管道输送时,容器或管道的温度应保持在30℃~44℃。 |
应 急 处 置 原 则 | 【急救措施】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用水漱口,给饮牛奶或蛋清。就医。 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灭火方法】 本品不燃,但周围起火时应切断气源。喷水冷却容器,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直至灭火结束。消防人员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全面罩)或隔离式呼吸器、穿全身防火防毒服,在上风向灭火。 灭火时尽量切断泄漏源,然后根据着火原因选择适当灭火剂灭火。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 【泄漏应急处置】 根据液体流动和蒸气扩散的影响区域划定警戒区,无关人员从侧风、上风向撤离至安全区。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正压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穿防酸碱服。穿上适当的防护服前严禁接触破裂的容器和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勿使泄漏物与可燃物质(如木材、纸、油等)接触。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下水道、地下室或密闭性空间。小量泄漏:用干燥的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覆盖泄漏物,用洁净的无火花工具收集泄漏物,置于一盖子较松的塑料容器中,待处置。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耐腐蚀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 隔离与疏散距离:小量泄漏,初始隔离60m,下风向疏散白天400m、夜晚1000m;大量泄漏,初始隔离300m,下风向疏散白天2900m、夜晚5700m。 |
(注:本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75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执行。)
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靖远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靖远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基本情况
靖远县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有2家(靖远福缘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白银凯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品种为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属爆炸品,对热、火花、撞击、摩擦等敏感,极易产生爆炸。此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如果防雷设施失效,易遭雷击,也会引起火灾,继而引发烟花爆竹的爆炸。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管理、分级处置。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依靠县政府、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作用。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急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组织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6烟花爆竹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4个级别:
(1)一般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7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靖远县人民政府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导全县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和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县直有关部门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依据《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行业特点,为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
(3)乡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修改后发布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震局、县水务、县总工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电信局、国网靖远供电公司、武警靖远中队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事发乡镇政府乡镇长;根据工作需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方针、政策;决定启动、终止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工作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汇报处置工作情况进展;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政府和各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2.2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日常值班电话:0943-6134518,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受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安全事故信息,组织会商研判;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经费保障工作;完成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2.3.1现场指挥部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初判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暂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市政府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或工作组到来正式接管指挥权后,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移交指挥权,配合市政府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2.3.2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烟花爆竹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
(2)建立靖远县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应急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制度,加强预警监测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烟花爆竹事故的监测预警能力;
(3)组织事故应对会商,研究制定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指挥协调全县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和人员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调度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态势及救援情况,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5)协调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修订《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制定并完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2)受理烟花爆竹事故预警信息,组织事故信息应急会商,分析研判后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3)指导协调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及各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经费保障等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处置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技术支持组等11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提高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效率。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派遣人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社会救援队伍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参加应急救援,适时提出调整应急力量的建议。
(3)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及事故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及时恢复交通运输秩序。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及医护力量,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应急救援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
参加单位: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环境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指导和督促做好现场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政府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县融媒体中心及事发地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8)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县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
主要职责: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参与事故调查与评估。
(9)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靖远供电公司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协调做好物资、装备、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10)疏散撤离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情况,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可增设其他应急工作组。
(11)通讯联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政府
参加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及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需要处理事故通讯器材齐全有效并保障畅通,周边环境基本情况及事故现场情况,及时处置通讯信息。
2.4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参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成立由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监测
3.1风险防控
(1)乡镇政府要针对所管辖区域内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进行风险辨识评估,督促指导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2)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应针对搬运过程、搬运路线及仓库储存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3.2风险监测
各乡镇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事故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进行分级管理并建立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险情进行全天候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应急响应
4.1事故信息报告
各乡镇政府及其负有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故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烟花爆竹事故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1)报告层级。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烟花爆竹事故信息。主管部门全面了解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报告分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报告时限。各级政府在接到烟花爆竹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敏感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4)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县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2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县政府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
4.2.2事发地各乡镇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各乡镇政府应迅速收集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故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4.2.3县政府相关部门先期处置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部门或事发地各乡镇政府的信息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
4.3应急响应
4.3.1分级应对
发生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县委、县政府先期处置并及时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支持;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事故,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应对处置。
4.3.2响应分级
4.3.2.1 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在上级指挥部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请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专家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3.2.2 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县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县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3.2.3 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其他需要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烟花爆竹事故。
(2)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应急处置工作组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3.2.4 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未达到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级别,但影响范围较大且接到事发地乡镇政府增援请求。
(2)启动权限:由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指挥。
(3)响应行动: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若应急响应扩大,则现场指挥权交由上级应急指挥部指挥。
4.4处置措施
(1)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乡镇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4.5社会动员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实际情况需要,可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发布动员信息,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4.6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
4.7响应终止
当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按照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乡镇政府、事发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1)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实际情况,制定救济、补偿、抚恤、安置、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灾民的安置及安抚,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3)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事故危害情况、当地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装备等按照国家、甘肃省、白银市及靖远县有关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分别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县卫生健康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做好现场危险品的收集、现场清理、消毒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6)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7)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进行现场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评估。
5.2社会救助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鼓励和积极提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监督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具有资质的民间救援队、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3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县政府要配合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较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一般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整改落实。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和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工信局、住建局、交运局、卫健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与,抽组或者聘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成员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专业培训,组成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并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调用机制,有效利用企业专业救援力量。同时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发展具备专业能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对专业应急队伍的需要。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应加强技术装备储备,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当掌握专业特种救援装备资源情况,建立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要定期检查确保应急救援设备、装备保养到位,能够正常使用。
各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应根据事故风险防范应对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3资金保障
(1)县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乡镇政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2)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事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及有关规定,由县、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分级承担。
(4)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会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各种交通工具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支持,会同县公安局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同时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以保证及时调运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等。
6.6治安维稳保障
县公安局应制定不同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6.7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水利、燃气、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8基础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烟花爆竹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完善应急通信网络、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应急联系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同时各种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要统筹协调市电信、移动、联通公司,保证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基本生活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民政、卫健、商务等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0技术力量保障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专家库,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修订
7.1.1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有关乡镇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乡镇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1.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预案演练
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应急处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属地县应急管理部门。
7.3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予以支持。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兼职救援队伍及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8 责任与奖惩
县政府要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1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6)对烟花爆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7)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6)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7)在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9其他事项
(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各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时,由继任人或临时指定负责人承担相应职责。
(2)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3)县政府对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本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单位为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5)县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本预案与《靖远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并执行,当发生或衍生其他事故时,可启动不同类别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时成立现场联合应急指挥部,进行联合处置。
(9)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职责
2.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处置流程图
3靖远县危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体系图
4.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附件1
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宣传工作;负责指导烟花爆竹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管控和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参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有关物资的储备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专业通信队伍和物资储备有关单位,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和物资调配。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疏散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烟花爆竹事故中涉及到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县分局:负责烟花爆竹对环境污染的监测,提出控制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资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组织建筑施工、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因烟花爆竹事故造成的建(构)筑物、燃气等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河流的水文资料。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人员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并提出应急救援建议。烟花爆竹事故后,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建立县级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协调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的调度;落实县政府关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决定事项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数据的测定、分析和预报。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对外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县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事故影响电网的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武警靖远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队伍,按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现场施救工作。
其他相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附件2
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处置流程
附件3
靖远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图
附件4
靖远县烟花爆竹事故应急联络通讯录
序号 | 单 位 | 电 话 |
1 | 县政府办公室 | 0943-6121579 |
2 | 县委宣传部 | 0943-6122175 |
3 | 县总工会 | 0943-6125726 |
4 | 县应急局 | 0943-6134519 |
5 | 县公安局 | 0943-5968022 |
6 | 发改县局 | 0943-6121521 |
7 | 县工信局 | 0943-6122137 |
8 | 县财政局 | 0943-6121433 |
9 | 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 | 0943-6120805 |
10 | 县住建局 | 0943-6121140 |
11 | 县交运局 | 0943-6121712 |
12 | 县卫生健康局 | 0943-6121401 |
13 | 县民政局 | 0943-6121519 |
14 | 县市场监管局 | 0943-6130878 |
15 | 县气象局 | 0943-6127660 |
16 | 县商务局 | 0943-6211208 |
17 | 县交警大队 | 0943-6120266 |
18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0943-6133119 |
19 | 县电信局 | 0943-6121805 |
序号 | 单 位 | 电 话 |
20 |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 | 0943-6138319 |
21 | 武警靖远中队 | 15693656660 |
22 | 甘肃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0943-8821931 |
23 | 白银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0943-5912338 |
24 | 靖远金地燃气有限公司 | 0943-6126110 |
25 | 中石油白银销售分公司平靖片区 | 0943-6121927 |
26 | 中石化白银销售分公司靖远片区 | 13893038910 |
27 | 乌兰镇政府 | 0943-6121902 |
28 | 东湾镇政府 | 0943-6122118 |
29 | 三滩镇政府 | 0943-6210092 |
30 | 糜滩镇政府 | 0943-6310001 |
31 | 刘川镇政府 | 0943-6491117 |
32 | 北湾镇政府 | 0943-6171101 |
33 | 平堡镇政府 | 0943-6350202 |
34 | 若笠乡政府 | 0943-6292003 |
35 | 大芦镇政府 | 0943-6430076 |
36 | 高湾镇政府 | 0943-6440069 |
37 | 北滩镇政府 | 0943-7110696 |
38 | 五合镇政府 | 0943-7260016 |
39 | 东升镇政府 | 0943-7211003 |
40 | 靖安乡政府 | 0943-7270369 |
41 | 永新乡政府 | 0943-7339003 |
42 | 兴隆乡政府 | 0943-7341007 |
43 | 双龙镇政府 | 0943-7342009 |
44 | 石门乡政府 | 0943-7343018 |
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规范自然灾害防御和救助等工作有序、高效、科学运行,建立和完善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白银市机构改革方案》《靖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远县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当毗邻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靖远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本县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1.4.2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1.4.4 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1.4.5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靖远县减灾委员会
靖远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组织协调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灾害预警预报,开展应急响应、紧急救助、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协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指导乡镇开展防灾减灾等工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
减灾委主任:常务副县长
减灾委副主任:县人民武装部部长、各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县应急局局长
减灾委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武警靖远中队、县人民武装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中国电信靖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远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远分公司、中国铁塔白银分公司靖远办事处、国网靖远供电公司等单位主管或分管负责同志。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按照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2 靖远县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县气象局、水务局、地震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负责提供洪涝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林草局负责提供森林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各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分析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相关乡镇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求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以及与重点物流企业的应急合作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7)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8)通知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必要时协调武警靖远中队、县人民武装部做好参与救援工作的准备。
3.2 灾害信息共享
担负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乡镇及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其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发布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及受灾乡镇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内容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
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详见附件2)。
4.1.2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性自然灾害后,事发乡镇应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城内最迟不得超过1 小时,县城外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立即组织审核、汇总,并在灾情发生2小时内(一般需提前15分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1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及市应急局,同时上报省应急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短信或报灾系统等上报。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害发生地乡镇、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
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信息报送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灾乡镇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应尽快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1.4 干旱灾害的信息报送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 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信息管理
县政府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者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乡镇、县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县政府负责较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统一部署及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 舆情应对
县政府坚持自然灾害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自然灾害事态发展或者救助虚假信息。县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抗灾救灾、次生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结合靖远县应急处置能力,将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5.2 Ⅰ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7万人以上。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Ⅰ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县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县政府安排部署,县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武警靖远中队、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工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县应急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国网靖远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协调相关部门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9)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情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市减灾委启动二级响应的,按照市级有关部署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未启动二级响应的,按照县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10 人以上、20 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4.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II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县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市减灾委上报灾情。
(2)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县减灾委主任安排部署,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省应急厅、市应急局视情调派省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民武装部、武警靖远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和县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8)县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指导受灾乡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县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等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5 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2.3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Ⅲ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安排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上报灾情。
(2)由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应急局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武警靖远中队等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有关群团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乡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含失踪)3 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占本县常住人口总数的40‰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牧业人口3%以上、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3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指导受灾乡镇及相关部门对自然灾害进行处置,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5.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上报灾情。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及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应急局视情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军队、武警有关单位根据有关部门和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深度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8 响应协同衔接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应与市级响应级别协同衔接。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受灾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做好生活救助物资的需求统计等工作,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6.1.2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县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3 县应急局和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市应急局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县应急局配合市应急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政府或县应急局、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应急局、财政局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省、市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县应急局应商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方案确定后县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应急局可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在库救灾物资调剂调拨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物资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发改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灾后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建房资金在受灾群众自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自然灾害救助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县应急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和住建等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国家、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协同县财政局向市应急局、财政局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县应急局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资金安排建议,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会同县应急局核定补助额,并下达救灾资金预算。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局收到受灾乡镇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4 灾后心理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不仅需要进行物质和医学救援,还应该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受灾群众、救援人员等都会受到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信息的影响,有可能遭遇心理危机。县政府要组织心理咨询专业人员进行心理救助。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县减灾委要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县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的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县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县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6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县应急局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其他保障
科技保障:建立健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政策理论研究。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县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法治保障:根据应急工作实际,县司法局负责对自然灾害必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为应急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以及加强处置过程中的执法监督,提高应急处置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保护灾民合法权益。
7.9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科学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一般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不到县级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条件的,视为一般灾害。
较大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视为较大灾害。
重大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灾害。
特大灾害:受灾地区一次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以上、《白银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三级以上、《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灾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灾害事件,按照县人民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进行救助。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奖励与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7年县政府发布《靖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靖远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附件1
靖远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自然灾害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信息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县委网信办: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做好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乡镇、县直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县属重点新闻网站采取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信息的网上宣传。
县政府办公室: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向县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县政府领导相关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负责灾害发生时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县境内外国、港澳机构和人员救助的协调工作,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转呈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县领导的慰问信函;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预算内投资支持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和灾区应急恢复建设,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会同住建部门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能源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教育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和培训机构突发事件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预案;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科技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决策支撑。
县工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协调灾区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制定所属部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导通讯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公安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全县公安系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县民政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督促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经应急管理部门灾后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的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灾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向中央、省和市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县人社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专业监测预警预报、群策群防、工程治理;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临灾避险演练;承担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等工作。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损失评估、灾后重建提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和测绘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靖远分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应预案,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参与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会同发改部门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交运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开展水上交通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险和搜救等工作;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道;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水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洪涝灾害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制定相应预案,指导各乡镇开展水旱灾害防洪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农作物病虫害、疫情和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预报与防治工作,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因灾死亡畜禽的无害处理;负责指导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商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指导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文旅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导相关文旅经营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相关文旅经营单位在灾害中做好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和文物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旅游资源抢救、保护;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社会播报防灾紧急公告、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县卫健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开展应对灾害自救互助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负责制定相应预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县应急局: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牵头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范工作;牵头组织县内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和市上下拨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
县林草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开展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负责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灾后市场秩序。
县统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分析、评估、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县乡村振兴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按监测标准将存在因灾风险的人群纳入监测管理,防止返贫致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守住不发生整村整乡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加大农业科技成果在防灾减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中的应用。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县地震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监测预警预报,跟踪监视、分析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负责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协调震区与邻县区的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县科协: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新科技、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等工作。
县气象局: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指导气象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武警靖远中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相关工作;负责协助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负责做好消防知识科普宣传及演练。
县红十字会: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中国电信靖远分公司、中国移动靖远分公司、中国联通靖远分公司、中国铁塔白银分公司靖远办事处: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做好各自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维护等工作。
国网靖远县供电公司: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制定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所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灾情信息报告主要指标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毁坏农业设施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数量、受伤畜禽数量;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分严重和一般)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人民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