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20 生成日期: 2023-10-10
文       号: 靖政办发〔2023〕82号 关键字: 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门
所属机构: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发布机构: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远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0 08:4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靖有关单位:

靖远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0日

 

 

靖远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1总  

1.1 编制目的

为调动各方力量,及时处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最大程度地降低疫情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资源。

1.2 指导思想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依法防治、果断处置”的指导思想。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甘肃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白银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野生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情况、紧迫性、影响等,将野生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由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圈养动物传播或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危险性病原体,对人、圈养动物、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靖远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野生动物疫情事件各项应急工作,研究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决策和部署;决定实施和终止预案。讨论、研究、协调、解决各乡镇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过程中的问题,帮助调剂所需人员、物资和设备。

2.3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与野生动物疫情应急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上报工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布局设置、监测人员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疫情隐患排查和应急物资的准备与管理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工作。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全县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组建和完善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野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协调调拨疫苗、部分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措施。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野生动物防疫专家小组,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县卫局:负责协同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指导疫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县林草、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野生动物防疫知识。
    发展改革局:统筹制定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野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野生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野生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疫区封锁等工作。
    县交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林草部门做好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防疫灭疫药品、物资等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打击无证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3野生动物疫情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预防体系

在全县建立健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网络,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县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测站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的作用,加强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3.2野生动物疫情预警

县林草主管部门应根据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结合本辖区野生动物的具体活动规律和特点,对野生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和影响等因素,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监测机构

县林草主管部门及监测站点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要对候鸟的越冬地、停歇地、迁徙路线和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指定专人和发动群众进行实时监控和巡查,及时了解野生动物疫病信息和鸟类的迁徙动态,真正做到掌握信息并排除隐患。

3.4疫情确认

县林草主管部门应会同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局,必要时依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疫情,上报县政府和白银市林业和草原局。

3.5野生动物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和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5.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相关野生动物科研试验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县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县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的监测人员;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的工作人员;野生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野生动物科研试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的人员。

3.5.2报告形式

县级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突发野生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

3.5.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野生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林草主管部门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做好现场保护、防疫、调查等相关工作。认定为疑似疫情后,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办公室。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办公室将有关调查情况会商兽医及防疫部门意见,应在半小时内报县政府,同时上报白银市林业和草原局。

3.5.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是否是迁徙物种、同种野生动物数量(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免疫情况)、死亡数量、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以及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3.6 野生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的发布

  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报告县政府,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野生动物疫情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发生动物疫情范围局限、危害程度较小而且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地方,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向下属场、站及乡、村及进行疫情通报,要求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野生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林草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Ⅰ级)野生动物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规定进行应急响应。

4.2.2 重大(Ⅱ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林业和草原局启动应急预案。由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副组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   

1)林业和草原局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野生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确定疫情级别;函告卫生、动物防疫和进出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疫情发生地野生动物管理站

协同兽医、动物防疫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野生动物的活动规律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强有关防疫、防护、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等物资的储备,协调各类人员、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组织对疫点、疫区内易感野生动物、死亡野生动物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扑杀、销毁及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保持与省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沟通;组织辖区内的各方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4.2.3 较大(Ⅲ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由县林草局报请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1)县林草

及时向市林草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必要时,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领导小组协助指挥;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疫情发生地的野生动物管理站

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协同兽医和动物防疫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县林草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配合县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指挥工作。

县林草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市林草主管部门报告;协同兽医及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县林草主管部门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4.2.5 非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区(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根据我县周边县区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贸易和运输环节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野生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 县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野生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野生动物及其同种群动物处置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彻底消毒后,上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牧兽医总站和省兽医实验诊断所验收合格,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由国家林草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由省林草局会同兽医及动物防疫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林草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县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报请省市林草局对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后期处置

5.1 生态恢复与重建

  在县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疫情发生地区的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快实施生态恢复重建,根据疫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排除隐患。符合要求的要加快实施生态恢复与重建,需要补充野生动物物种的,经批准方可引进野生动物。

5.2 奖励与补助

  县林草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对参加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等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总结和调查评估

  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会同兽医及动物防疫等部门对野生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报市林草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物资保障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监测设备、消毒药品、消毒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及通信工具等相应足量的防治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6.2资金保障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县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野生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人员保障

县林草局的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由林草、公安、兽医、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并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

6.4社会宣传教育

县林草主管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地野生动物疫情疫病科普知识、应急知识、防控知识宣传,依靠群众,组织群众,对野生动物疫情疫病实行群防群控。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野生动物:本预案中的野生动物特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界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疫源:是指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危险性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疫病:是指在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疫点:发现患病或死亡野生动物所在的地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7.2  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3)县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4)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县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6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3)在1个潜伏期内,县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县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县。(5)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我县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6)市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3)在1个潜伏期内,在县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6)市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完善。县林草主管部门制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市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