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00053 | 生成日期: | 2023-12-12 |
文 号: | 关键字: | 标志,地理,使用,专用,保护 |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关于《靖远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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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54号),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请、核准和使用提出了新要求,统一了原有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和图案,增加了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甘肃省作为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2022年10月20日,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甘肃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产地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提交的申请资料、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初核初审内容和时间、细化专用标志注销情况和查处情况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新要求,制定出台《靖远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制定《办法》是加强统一监管保护、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对统一地理标志监管保护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地理标志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出台该办法的目的、依据、申请主体及奖励机制;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具体职责,明确了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具体职责;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使用,包括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程序、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及义务、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及标识方法;第四章 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监管,规定了使用监管责任;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一是明确了专用标志的官方标志属性。《办法》明确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为官方标志,未经核准任何人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二是明确了使用人义务。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统一专用标志不仅适用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也适用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保证使用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或规则生产,确保产品的特定品质。 三是明确了使用要求。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按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使用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标注相应的地理标志名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及商标注册号,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商标注册号,将为地理标志监管执法提供更加直观的判断依据,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执法水平,也将有助于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明确了使用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使用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使用专用标志,如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报请上级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致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本《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增加了制度依据,有利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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