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042101391301xj/1970-172820 生成日期: 2020-07-28
文       号: 关键字: 补贴,耕地,农业,资金,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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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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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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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6年6月23日财政部 原农业部颁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 74号)、2016年6月21日甘肃省财政厅 原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财农一﹝2016﹞69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县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该惠农补贴有序高效发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本方案的依据、原则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等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鼓励农户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根据《甘肃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和当年甘肃省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意见或通知,依据本方案编制全县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或通知,并组织实施。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分配,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抛荒、地力不降低。

 关于补贴对象的补充说明:

(一)农户代种代收、转租转包或流转的,原则上对耕种者进行补贴,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原承租(包)、流转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合同的约定补贴,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不适于本补贴。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 力保护补贴。

(四)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长期在外不耕作土地的农户,应由实际耕作土地者享受补贴,长期抛荒地不享受补贴。

四、补贴范围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目前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或计税耕地面积为核算基础,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束后以确权面积为核算基础。补贴面积要扣除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从而激励农户种粮积极性。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必须做到“应补尽补”,不应补的坚决不补;各乡镇对于不符合补贴的耕地情况要仔细核查,从补贴范围内剔除。

关于补贴范围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集体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第三项的有关说明,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一是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三是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四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长年抛荒地是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309-1996《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第4项第6、7条规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是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三)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程序

若补贴对象或第三方对补贴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工作人员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或标准进行核实,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认。

本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社(组)登记:承包农户如实上报享受补贴耕地面积给村民小组,社(组)长负责核实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享受补贴耕地面积、电话号码,并组织召开社(组)会议确定,通过后将补贴农户资料报村民委员会。

村上报:由村民委员会对社(组)上报的补贴资料进于全面审核,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复核发放补贴农民信息和享受补贴耕地面积,依据乡镇补贴标准确定补贴金额,并进行村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补贴资料经村委会主任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审核、汇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与本乡镇实际面积进行比对,对发生如征地、改变耕地用途等要并随申报补贴文件说明情况核减补贴面积。审核合适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乡镇汇总表经乡镇长、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签字后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限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档。乡镇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

县确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对全县补贴面积发生变化需增减乡镇要安排调剂资金或上报上级部门予以核减。全县审核汇总后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各乡镇上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入户抽查核实,每乡镇抽查20户农民,抽查无误后确定全县农户补贴。

补贴发放: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支付系统国库集中统一拨付到“一卡通”账户。

六、责任主体

 县财政局:负责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督促农业农村局及时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报送补贴发放数据,并对报送的补贴项目代码、名称、标准、金额等发放数据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按要求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要确定专门部门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制定资金分配计划,审核乡镇政府上报的补贴发放信息、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财政部局提供补贴发放数据,对各项数据的原始性和合规性负责;建立健全补贴发放管理台账,及时进行动态更新;定期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和监督检查。

乡镇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范围内的第一责任人,应确定专人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采集、维护、更新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开展补贴对象评定、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基础性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做好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建立健全完整准确的补贴对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原则上采取“一户一卡”的方式发放到户主“一卡通”账户;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对惠民惠农政策落实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补贴标准

标准测算: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级下达的资金计划,依照省级测算方法和统计数据确定各乡镇应分配资金计划;各乡镇接到资金计划后,在村申报面积的基础上测算每亩地补贴标准(每亩地补贴标准根据资金计划综合测算确定:每亩地补贴金额=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计划金额/符合补贴依据的总耕地面积,旱地每亩补贴标准为水地的30%),随后由乡镇将补贴标准反馈至各村。

 

 

                    靖远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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