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042101391301xj/2023-172820 | 生成日期: | 2020-02-01 |
文 号: | 靖政发〔2020〕2号 | 关键字: | 征地,农民,补贴,保,保险 |
所属机构: | 靖远县融媒体中心 | 发布机构: | |
时 效: | 有效 |
靖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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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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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驻靖各单位: 《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含牧民,简称被征地农民,下同)合法权益,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18〕246号)、《白银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发〔2018〕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的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协调并加强督促指导。 第四条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是用地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的专项补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补贴”)。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建设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 坚持制度机制有机衔接的原则,形成与征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养老保障机制;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先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后批准征地的机制;坚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足额安排;坚持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政府筹集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适应,权力与义务相适应。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乡(镇)政府为单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保障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地、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6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征地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每次征地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四章 参保缴费补贴测算与资金预留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人数和征地面积比例、补贴资金预存和审核工作。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村委员会(社区)讨论,然后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向乡(镇)政府填报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数量、征收土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填写《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1),组织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的,经村委会(社区)、乡(镇)政府加注公章予以确认。 (二)乡(镇)政府对《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表1)审核无误后,送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土地征收土地面积、涉及人数、现有土地承包面积以及失地比例进行审核认定后,由县社保经办机构为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测算参保缴费补贴,填写《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然后由人社部门确认审核后与《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附件5)分别下发给乡(镇)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委员会(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时间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前,要将按照《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和《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附件5)测算的参保缴费补贴预留资金足额(缴入缴费账户) 纳入财政专户。 (四)预留资金到账后,县人社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反馈的缴费凭证开具《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附件6)。 (五)县财政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纳入已设立的财政专户进行分账核算,并及时将已到账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书面告知县社保经办机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征地人数、征地次数申请预存资金。被征地农民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财政部门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及时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到相应社保专户。 (六)在征地报批前,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亩数、承包土地亩数等,报县人社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根据测算金额,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足额划入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财政专户。属县人民政府收储土地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测算补助资金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补贴资金划入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财政专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根据分账核算情况严格支出管理,确保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支出和预存资金剩余部分的结算。 (七)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市人社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要求存档。 (八)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的规定,县自然资源部门在报批用地时,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凡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资金未足额预存到账的,县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用地申报前置审核工作时,一律不予通过审查确认,县自然资源部门一律不予组织上报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报件。
第五章 参保缴费与关系变更
第十六条 按照《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地面积和数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土地承包面积界定核实,确定失地比例和涉及人数;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和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查;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做好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管理。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情况,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告知被征地农民有申请听证等权利。县人社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等情况进行审核。县社保经办机构要按月向上级人社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上报本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财政专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附件3),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附件3),将剩余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本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时,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靖远县被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附件4),将预存个人账户剩余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并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到达法定待遇享受年龄后,缴费补贴资金仍有剩余的和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附件3),将其预存个人账户剩余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或继承人。被征地农民在享受缴费补贴资金期间死亡的,剩余缴费补贴资金可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死亡等参保信息变化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六章 预存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积极防范和应对支付风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县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专户,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专门用于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以提升风险防控能力,防止基金挤占挪用、跑冒滴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告知人社部门,并会同人社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和人社部门确定,出具同意退款通知书后,由县财政部门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用地单位或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7〕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批复工程概算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无法落实的,对相应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严肃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因职责履行不到位、敷衍塞责、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靖远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靖政发〔2009〕1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印发前,具体工作参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3.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 4.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 5.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 6.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附件1: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亩
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意见: 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亩、元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附件3: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亩、元
注:跨区域转移指(市、区)城外转移 附件4: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
分管领导: 账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5: NO: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
: 你单位因实施 项目,需征收村土地 亩,经乡镇摸底,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核定,共涉及被征地农民 人,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体条件 人,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经测算,需预缴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元,该项目依法批准后,再对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核算。请你单位在上报该项目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之前,将补贴资金足额缴纳到下列账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6: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局: 单位拟征收 村土地 亩,作为 项目用地,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文件精神,经测算,需预缴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元,已缴入账户。项目用地批准后,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特此说明。
靖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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